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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4590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7〕第58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民办教育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第一,关于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重要作用的建议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教育部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加强顶层制度设计,不断完善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一是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工作,确立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破解了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国家对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各项扶持政策。二是推动印发《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初步构建了上位法律、国务院文件、部门配套政策相互衔接的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和实施体系。《若干意见》第三十条要求,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地方和学校先行先试,总结推广试点地区和学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目前,我们正在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筹备召开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我们将以此为契机,加大对民办教育宣传引导工作力度。

  第二,关于鼓励探索多元投资办学模式的建议

  1.关于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的问题。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此进行了制度安排:一是拓展民办教育发展空间,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丰富了教育的提供方式,有助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选择性的教育需求。二是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三是要求政府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

  2.关于鼓励大中型企业投资举办职业学校问题。《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提出要进一步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特别对发展民办职业教育提出:一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创新民办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二要健全企业参与制度。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深化产教融合,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三要鼓励多元主体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研究制定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支持政策,发挥职业教育集团在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中的重要作用。四要完善财政贴息贷款等政策,健全民办职业院校融资机制,民办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在税收方面享受同等政策。

  3.关于探索建立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社会投资建校、政府支持师资、收费保障运转、部门协调监管、资产学校所有”的发展机制问题。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此外,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若干意见》也要求,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

  4.关于搭建教育投资运作实体平台的问题。为进一步拓宽民办学校办学筹资渠道,《若干意见》规定,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在民办职业教育领域,特别提出,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第三,关于保障教师同等待遇的建议

  师资是提高民办教育质量的关键。关于您关心的民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的问题,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重点从四个方面做出制度安排:一是再次重申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强调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二是着力提高教师待遇。要求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同时,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建立股权激励机制。三是推动提高师资水平。要求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业务能力和水平,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四是保障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要求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优化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的人员结构,董事会(理事会)中应当有教职工代表,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健全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民办教育发展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精神,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落实相关政策,研究完善符合营利性民办学校特点的政策措施,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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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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