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5655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7〕第170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改善民办高校教师待遇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把民办教育改革作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突破口。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决定,确定了民办教育实施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12月底,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初步构建了上位法律、国务院文件、部门配套政策相衔接的,相对完整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制度和实施体系。

  一、关于政府部门保障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师资是提高民办高校教育质量的关键。关于你们提出的保障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待遇问题,《若干意见》重点从四个方面做出制度安排:一是再次重申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强调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二是着力提高教师待遇。要求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 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三是推动提高师资水平。要求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业务能力和水平,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四是保障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要求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优化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的人员结构,董事会(理事会)中应当有教职工代表,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健全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保障民办高校教师在福利待遇、职称评审、培训交流、科研发展、评先选优等方面与公办高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关于政府采取措施,多样化方式给予民办高校适当的扶持和资助

  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特色发展和高水平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扶持。《若干意见》主要提出了六个方面的举措: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二是创新财政扶持方式。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政府补贴的标准、程序及具体政策措施,完善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制度,鼓励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三是落实同等资助政策。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四是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五是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六是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三、关于相关部门限期落实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中各项政策

  目前,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国家顶层设计已经初步完成。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根据新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各省要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文件。考虑到各省民办学校发展情况、办学基础、制度政策环境各不相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需要的时间可能有较大差别,因此,国家不宜做统一规定,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落实期限,将更有利于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精神,在稳步推进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的基础上,关注民办高校教师的队伍建设,保障其合法权利。积极创造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公平竞争的环境,保证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我们相信,随着民办教育国家顶层设计的不断健全,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的积极性将不断提高。

  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8日

收藏
(责任编辑:姚振(实习))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