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7〕第172号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民办园教师待遇,逐步实现与公办园教师‘同工同酬’的意见”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坚守底线,探索建立民办园幼儿教师最低工资制度
1.关于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近年来,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适时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切实保障了低收入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2014年以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在全国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推动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着力提升集体协商质量,促进企业职工工资随着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实现正常增长。为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信息指导,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了以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为主的工资分配宏观指导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引导包括民办幼儿园在内的相关单位合理确定各类人员不同职业的工资水平。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发布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职业的职工工资分配信息,推动合理确定各行业工资水平。
2.关于利用公共财政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园的生均财政补贴力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近年来,中央财政坚持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先后启动两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支持地方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从2011年起,中央财政设立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地方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财政部继续支持各地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积极推动包括民办幼儿园在内的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切实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
二、关于适时调整,尝试创新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合理增长机制
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决定,删除原《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等内容,并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教育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充分注重对包括民办幼儿园教师在内的民办学校教师权益和福利待遇的保障。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相关精神,在稳步推进民办幼儿园分类改革的基础上,切实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的相关利益。
三、切实激励,鼓励建立民办幼儿园及教师奖励激励制度
国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是国家制定相关意见。2017年,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了《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明确提出:“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深化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机制、补充机制和工资待遇保障机制改革”,“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配足教职工并保障其工资待遇”。二是各地制定相关标准。各省(区、市)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逐年确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三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国家的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政策将大大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的积极性,切实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合法利益。
四、系统保障,迫切需要建立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综合制度
1.建立民办幼儿园的社会保障机制。为落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权益,2008年原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明确规定社会力量办学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企业年金,以提高退休后的保障水平。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实行同样的缴费比例和计发办法,实现了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对于民办非企业幼儿园教师可按照政策规定和自身情况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大力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督促包括民办幼儿园在内的相关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明显提高。
2.建立民办幼儿园的职称评价机制。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提出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职称制度改革,民办幼儿园中从事幼教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参加职称评审。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提出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疏通申报渠道,教育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人员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同时,要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满足包括民办幼儿园教师在内的非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价需求。目前,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已全面推开,各地民办幼儿园教师可依照上述规定,申报参加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继续做好包括幼儿园教师在内的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价工作,支持各地完善幼儿园教师职称评价办法,使评价标准能够更好反映幼儿园教师工作特点,满足民办幼儿园教师的职称评审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更好发展。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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