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7〕第168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外教育培训市场监管的建议”收悉,经商工商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准入主管部门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决定,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根据这一规定,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中小学文化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发放办学许可证,之后按管辖权限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
二、关于出台中小学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准入标准
《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目前,在国家层面未对中小学培训机构制定统一的准入标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无相应设置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您的建议很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当前,我部正在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也在考虑依法对中小学文化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三、关于积极发展公益性校内课后辅导
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帮助家长解决按时接送学生困难、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2017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基教一厅〔2017〕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一要充分发挥中小学校课后服务主渠道作用。广大中小学校要充分利用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积极作为,主动承担起学生课后服务责任。对确实不具备条件但有课后服务需求的,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学校、社区、校外活动中心等资源,做好课后服务工作。具体课后服务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二要科学合理确定课后服务内容形式。课后服务的内容主要是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活动,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等。同时,必须坚持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建立家长申请、班级审核、学校统一实施的工作机制;要优先保障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服务群体。三要加强对课后服务工作的领导。各地要不断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学校、单位和教师给予适当补助,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要把课后服务工作纳入中小学校考评体系。
四、关于加强对中小学校外教育的监管
近年来,为加强对校外教育的监管,教育部会同工商等部门,重点开展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规范教师行为。2015年教育部出台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明令禁止中小学教师参与有偿补课,要求对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二是加强信息归集公示。为加强监管,2012年9月,教育部开通统一监督举报电话010-66092315/3315,受理群众各类来电诉求。2014年1月起,开通教育乱收费举报专线010-66096145/6146,专门受理教育乱收费诉求。工商总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函复》(国办函〔2016〕74号)的要求,积极推进跨部门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公示、共享和应用,引导社会公众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课外辅导机构等企业的信用信息,实现对企业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妥善处理相关消费纠纷并将相关信息通报教育主管部门。三是强化市场监管执法。为进一步严格管理教育培训类广告的发布行为,2015年《广告法》修订过程中,专门增加了教育培训广告准则。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对相关校外培训机构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曝光典型违法广告,震慑违法主体。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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