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7〕第169号
您提出的“关于结合科技创新发展,深化教育改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把民办教育改革作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突破口。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决定, 12月底,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同时,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初步构建了上位法律、国务院文件、部门配套政策相衔接的,相对完整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制度和实施体系。
一、关于制定一整套开展创新教育试点工程的方案
国家历来重视民办教育的发展,不断优化包括民办高等教育在内的民办教育发展政策环境,鼓励民办高校提高水平、办出特色。教育部近年来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着力推进高校创新人才培养:一是推动各高校聘请各行业优秀人才,担任专业课、创新创业课授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让有创新创业实践经验的优秀人才进入校园、走上讲台;并在此基础上初步建成“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目前已有近5000位专家入库。二是支持高校设置一批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改善民生急需的专业。三是持续开展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工作。2016年共计立项33054项,其中创新训练项目27375项、创业训练项目3956项、创业实践项目1723项,共有900余所高校13.4万学生参与,投入项目经费近6亿元。四是推动高校广泛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扩大小班化教学覆盖面,注重培育学生的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激发创新创业灵感。五是继续深入推进“六卓越一拔尖”人才培养计划,把办学模式转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上来。结合专业特点,着力与行业企业共同推进全流程的协同育人,建立高校与企业、行业、科研机构、社区等合作育人机制。
二、关于支持民办教育的政策要有延续性和持续性
《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坚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的政策总目标,从七个方面推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一是对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政策作出了新安排。民办教育的发展同样事关国计民生,需要国家给予扶持。《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着力健全国家扶持政策体系,在财政、税收、土地、收费等方面,明确了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有利于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向教育领域汇聚。二是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开辟了新空间。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助于拓展民办教育发展空间,丰富教育服务的提供方式,扩大改革受益面,提升群众获得感。三是对保证现有民办学校稳定作出了新部署。我们在制度设计时,充分考虑到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权益,有针对性地做出相应安排,有利于稳定举办者的办学预期,确保分类管理改革的平稳有序推进。四是对实现民办公办平等地位提出了新举措。《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受教育者享受的资助政策等方面,都进行了重申和强调,有助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切实落实公办民办平等地位。五是对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明确了新要求。民办教育经过了近四十年的发展,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我们在充分尊重民办学校的主观能动性和改革创新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民办教育要内涵发展,强调要培育中国的民办教育品牌和民办教育家。六是为全面提升民办教育治理能力制定了新任务。推进民办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其核心就是处理好政府、学校、社会的关系。我们着重从这三个方面入手,优化政府管理服务方式,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上下联动、内外协同,全面完善促进发展的政策制度体系。七是建立差别化扶持政策体系。在税费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体现国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政策导向。
目前,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国家顶层设计已经初步完成。按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的要求,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政策。我们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7〕1号),要求各地准确把握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改革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三、关于对民办教育进行分类指导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在两个方面对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作出部署:一是建立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提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二是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在政府层面,强化部门协调机制,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强化教育督导,执行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完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审计监督、风险防范、信息公开、失信惩戒、联合执法等各方面制度,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在学校层面,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学校在办学条件、办学规模、宣传招生、学籍管理、证书发放等方面的办学行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在社会层面,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我们相信,通过上述措施,办学行为规范、办学质量高、人才培养特色鲜明的学校会得到更多的扶持。
目前,在相关部门支持下,我们实地调研了福建、上海、湖北、辽宁等13个省份,组织了31个省份的集中书面调研。在调研中,各地也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建议。您提出的建议,我们考虑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中吸取采纳。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精神,在稳步推进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方面的配套政策,使民办高校教育在教育现代化过程中,充分发挥特色,探索和实践创新教育。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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