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7〕第150号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非营利性民办高职成本分担机制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央编办、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非营利性民办高职事业法人登记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明确规定: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关于您关心的保障民办高职教师与公办教师享有同等待遇问题,《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做出了制度安排:一是再次重申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二是着力提高教师待遇。要求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目前,各地正在根据《若干意见》和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研究制订地方贯彻落实的配套文件,其中,将对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进行制度探索和创新。
二、关于制订非营利性民办高职院校成本分担管理办法
《教育法》规定: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主体责任,并完善成本分担机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对非营利性民办高职院校,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赠奖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政策措施予以扶持。
为推动各地加大投入,建立稳定投入机制,中央财政积极引导各地建立完善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2014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财教〔2014〕352号),要求2017年各地高等职业院校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应当不低于12000元,中央财政对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深化办学模式改革的省份给予综合奖补。2015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的指导意见》(财教〔2015〕448号)。上述两文件明确提出,地方是建立完善中高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的责任主体,省级要统筹推动本地区全面建立完善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中央财政将给予奖补引导。
三、关于健全非营利性民办高职院校财务管理监督机制
《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民办学校要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帐,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地要探索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和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积极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高职院校财务监管,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民办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26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