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7〕第156号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支持的建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奖励,并予以表彰;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五十一条规定,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政府应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政策扶持方式、落实税费优惠激励政策等方面完善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制度,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同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拓宽办学筹资渠道,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办学或投入项目建设。
二、关于加大财政经费扶持力度的建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若干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预算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各省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十二五”期间,已有19个省份设立了扶持民办教育资金,平均累计到位资金13亿元。我们相信,随着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
三、关于民办学校师生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的建议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处分;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关于您关心的民办学校师生待遇问题,《若干意见》重点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强调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重申了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要求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二是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落实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三是保障师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目前,教育部正在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民办学校的师生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将在《实施条例》中进一步细化落实。
四、关于对民办学校实行优质优价、不断满足社会多方面需求的建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目前,教育部正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共同研究制订关于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在放开民办教育收费定价权的同时,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监管,引导民办学校自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的顺利推进。各地也可以根据教育现状和需求特点,因地施策,大胆创新,在尊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普惠属性的同时,放宽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权限,满足社会各层级教育需求。
五、关于充分发挥党组织作用,强化政策落实的建议
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是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根本保证。《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规定,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若干意见》着重强调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完善党组织设置,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求各地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二是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三是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另外,《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后,教育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进行宣传解读,优化外部环境。组织动员专家学者等各方力量,到各省进行法律和政策的解读,直接面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管理者、教职工、学生正面发声、回应关切、解疑释惑、打消顾虑。二是持续开展培训座谈,多次组织对各省教育厅(教委)、部分地市教育局负责同志和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同志进行集中培训,实现了省级教育部门工作人员培训全覆盖。三是广泛开调查研究,实地调研了福建、上海、湖北、辽宁等14个省份,组织了31个省份的集中书面调研,点面结合了解各地推进分类管理改革的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方向和思路。
您提出的建议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采纳。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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