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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0016号(教育类007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7〕第161号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民办学前教育‘修法’后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第一,关于重新制定民办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建议。民办幼儿园是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推动学前教育普及和缓解入园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要求各地在大力发展公办园的同时,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近年来,教育部坚持扶持和监管并重的原则,采取多种措施推动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民办幼儿园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学前教育的重要力量。2016年,全国共有幼儿园23.98万所,在园幼儿4413.86万人,其中,民办园占比64.3%,在园幼儿占比为55.2%。《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后,2017年4月,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了《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教育部将根据文件要求,把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作为工作重点,要求各级政府大力发展公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园,努力提高学前教育水平。

  第二,关于设立法律实施的过渡期的建议。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按照法律的规定,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登记的具体方法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以便为现有民办学校选择分类登记留出较为充分的时间,保证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2017年初,为深入贯彻落实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7〕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充分考虑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及早出台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配套措施,研究制定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和平稳退出的办法。

  第三,关于合理合法、公平公正进行民办园财务清算的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中规定,2016年7月1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通知》要求各地明确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财务清算、财产确认、奖励补偿、税费缴纳等关键环节的操作措施,依法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学校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关于强化普惠性民办园补贴政策落实的建议。2011年以来,中央财政设立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鼓励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在分配资金时,始终坚持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各地也相继出台了扶持普惠性民办园的具体办法:一是采取购买服务、生均补贴等方式对普惠性民办园予以经费支持,如成都市按照每生每年800-2400元的标准分城乡对普惠性民办园进行补助。二是支持民办园师资队伍建设,国家幼儿教师国培计划将民办园教师同等对待,福建、天津等地实施了普惠性民办园教师专项培训;浙江宁波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园补贴教师工资。三是加强对民办园的专业指导,各地把民办园纳入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采取结对帮扶等多种方式,提高民办园保教质量。《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规定,各省(区、市)制订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逐年确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励和支持的依据,对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根据幼儿园可持续发展需要和当地实际,逐步制订公办园生均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的补助标准。下一步,教育部将按照《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要求,把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作为工作重点,继续把扶持普惠性民办园作为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的重要举措,在落实优惠政策、完善扶持机制、支持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使政府对农村普惠性民办园的扶持制度常态化。

  第五,关于加强《民办教育促进法》宣传的建议。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我们主要开展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主动宣传解读。通过编发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在门户网站刊发答记者问和政策图解、组织专家撰写解读文章等多种方式,第一时间正面发声。二是开展专题培训。多次组织各省相关负责同志进行培训座谈,深入阐释法律和政策文件的内涵,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三是组织工作调研。我们组织了31个省份的集中调研座谈,赴14个省份进行实地调研,召开了近70场座谈会,走访了100多所学校,与当地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学生开展了面对面的座谈交流,进一步宣传法律和政策精神,听取意见,推动落实。

  您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教育部将认真研究采纳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多措并举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提高学前教育水平。

  感谢您对民办教育的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22日

日期:2018-03-06 收藏
(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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