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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1048号(教育类093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7〕第189号

  您提出的“关于整顿教育培训市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依法查处各类违规及失范办学行为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资格审查。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为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教育部会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重点开展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规范教师行为。2015年教育部出台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明令禁止中小学教师参与有偿补课。二是加强信息收集公示。为加强监管,2012年9月,教育部开通统一监督举报电话010-66092135/3315,统一受理群众各类来电诉求。2014年1月起,教育部受理中心开通教育乱收费举报专线010-66096145/6146,专门受理教育乱收费诉求。另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充分注重发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妥善处理相关消费纠纷并将相关信息通报教育主管部门。三是强化市场监管执法。为严格管理教育培训类广告发布行为,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专门增加了教育培训广告准则。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对相关校外培训机构的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曝光典型违法广告,震慑违法主体。

  二、关于明确培训教育机构设立准入条件

  《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无相应设置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下一步,教育部拟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中考虑对培训教育机构的准入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三、关于探索制定培训教育机构师资及课程标准

  教师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是提高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关键。2012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指出,要完善教师专业发展标准体系。根据各级各类教育的特点,出台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标准,作为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可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关于您提到的依托教育培训行业协会,试点制订统一课程标准,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予以认真研究考虑。

  四、关于加强培训教育行业自律建设

  《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民办学校咨询服务等工作。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的进程也在加快,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积极引导相关教育行业组织和教育科研院所,充分发挥决策咨询、第三方评估监测、行业自律的作用,形成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工作合力。

  感谢您对民办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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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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