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7〕第268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 切实推进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民办本科院校本专科招生计划
“十二五”以来,教育部积极支持条件好、质量高的民办高校发展,民办高校数量和招生规模稳步扩大,办学质量稳步提升,为满足全社会多样化教育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2016年,全国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总规模182.1万人,比公办普通高校年均增幅高出1.1个百分点。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高等教育事业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高等教育招生规模将保持基本稳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是提高质量。教育部也将在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中,积极引导各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优化招生结构,鼓励支持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高的民办高校在本科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上下功夫,努力向高水平大学迈进。
二、关于引导民办教育政策制定
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特色发展和高水平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扶持。《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差别化的政策体系,并做出了四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各级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二是落实同等资助政策。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三是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四是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目前,各地正在按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将在财政扶持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与探索。
三、关于设立“高水平民办高校专项扶持项目”,细化分类指导
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细化分类指导,是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共识。近年来,在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方面,国家和各地均进行了有益探索,不断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财政扶持力度。国家层面,一方面不断健全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另一方面持续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扶持力度,国家的学生助学奖励政策、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国家教师培训项目的扶持政策等都已覆盖民办高校。另外,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地方层面,“十二五”期间,19个省份建立了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或安排资金扶持民办教育,每年累计到位资金均13亿元。对于民办高校,有些地区按照公办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支持。有些地区将高等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民办高校建设发展,比如宁夏自治区将高等教育专项经费20%用于支持民办高校建设发展。有些地区采取奖励、项目建设的方式拨付扶持资金,比如上海市、吉林省开展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建设试点,陕西省开展高水平民办高校建设项目。
你们在提案中提出的民办高校申报科研项目的建议,国家也作出了制度安排,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鼓励支持具有一定科研实力的民办高校,通过聚焦科学前沿、社会公益和重大共性技术,组织相关力量,主动承接国家和地方的科研项目。中央财政在实施《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规划》以及安排科技经费等,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可以享受相关经费的支持。国家和地方在各类科研项目(课题)在选择承担单位时,主要考虑的是单位的实力和项目参与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以确保研究成果的质量,原则上对民办高校无限制条件。总体上讲,随着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深化,对于坚持非营利性办学,发展态势好、教学质量高、主动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民办学校,国家和地方的扶持力度会越来越大。
感谢你们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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