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7〕第272号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国中小学及幼儿园全面加装新风系统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现答复如下:
学校是青少年和童儿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学校室内的空气质量直接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习效果,受到家长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教育部支持各地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空气污染程度,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学校教室空气质量,保护中小学生等敏感人群的身体健康。但是,科学合理地安装空气净化设备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统筹考虑。一是关于空气净化设备的净化效果。目前,市场上空气净化设备种类繁多,能否有效降低室内PM2.5浓度,还缺乏科学依据,需要相关部门组织科学研究,制定空气净化设备配备目录,为学校配备空气净化设备提供科学依据,避免随意配置,起不到净化作用且造成浪费。因此,目前不宜要求所有中小学、幼儿园统一安装空气净化装置。二是关于各地学校的安装配备标准。由于各地污染天气的频度和程度不尽相同,是否安装新风系统或其他空气净化设备需要因地制宜、科学论证,目前不宜将配备空气净化装置纳入学校建设配套标准。三是关于空气净化设备的经费来源。从目前市场价格来看,空气净化设备价格较高,一般需要定期维护,有的安装时还要配套改造校舍,所需费用较大。由于所需资金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目前也不宜由国家统一出台政策来保障安装空气净化装置所需资金。
我部高度重视学校室内空气质量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保障教室等室内空气质量。一是完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明确了包括学校在内的空气质量标准。近年来,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包括学校安全与健康设计通用规范、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等学校设施设备、装备产品的质量标准,不断完善中小学教室环境质量标准。二是明确学校有关建筑设计规范。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中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有关规定,所使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4)有关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中小学校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保证教学、行政办公用房及服务用房的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15%。三是积极应对空气重污染问题。鼓励有关地区教育部门制订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采取“停课不停学”等弹性教学安排及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科学防范空气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工作。
此外,室内空气质量很大程度上由室外实时空气质量决定。为改善环境质量,针对空气污染问题,环境保护部和有关地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发生频率。一是不断提高预警预报的准确性。目前已形成覆盖区域、省、市三级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能力,实现3天准确预报和未来7天趋势分析。二是指导各地科学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确定不同响应级别的启动标准,根据不同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健康防护引导、倡议性减排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以2016年实施的《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为例,针对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级预警分别引导中小学、幼儿园实施从减少户外活动到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不同程度的防护措施。三是加强重污染天气的环保督查,重点督查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企业停产、限产和达标排放是否到位,加大对违法企业和领导干部的惩处力度。通过上述措施,2013年以来,全国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占全年比重逐年下降,其中全国重污染天气全年占比从2013年的10.3%下降到2016年的2.6%。今后,环境保护部将不断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逐步降低重度及以上天气的发生频率和污染强度,缓解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教 育 部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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