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6917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8〕第267号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支持建设高水平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动高水平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建设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2017年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教研〔2017〕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推动一批高水平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或前列,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支撑。《实施办法》明确提出,一流大学高校应是经过长期重点建设、具有先进办学理念、办学实力强、社会认可度较高的高校,须拥有一定数量国内领先、国际前列的高水平学科,在改革创新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成效显著。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应具有国内前列或国际前沿的高水平学科,学科水平在有影响力的第三方评价中进入前列,或者国家急需、具有重大的行业区域影响、学科优势突出、具有不可替代性。《实施办法》还提出“双一流”建设每五年一个建设周期,建设高校实行总量控制、开放竞争、动态调整。随着民办高校的不断发展,实力不断壮大,质量不断提高,相信会有高水平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逐步向“双一流”建设高校迈进。

  二 、关于落实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政策措施

  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特色发展和高水平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扶持。《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差别化的政策体系,并做出了四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各级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二是落实同等资助政策,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三是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四是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

  师资是提高民办教育质量的关键。关于保障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教师享有同等待遇问题,《若干意见》重点从四个方面做出制度安排:一是再次重申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强调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二是着力提高教师待遇。要求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三是推动提高师资水平。要求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业务能力和水平,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四是保障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要求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优化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的人员结构,董事会(理事会)中应有教职工代表,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目前,教育部正在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将对民办高校教师的福利待遇等方面作出更加细化可操作的规定。

  三、关于健全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综合治理体系

  完善治理体系是民办高校发展的重要保障。《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民办学校要健全董(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 (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董(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理事)、监事制度。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关键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要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这些规定对民办高校健全治理体系,加快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

  四、关于引导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走特色立校、质量兴校的发展道路

  特色和质量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线。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均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发展定位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要求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育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始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强调公益性导向,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都属于公共服务领域,都应该坚持公益属性,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三是坚持内涵发展,鼓励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四是引导坚持特色发展,注重发挥民办学校体制机制优势,适应市场需要,明确发展定位,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教育服务,实现与公办学校错位发展、协调发展、共同发展。这些规定为民办高校转变观念,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以学生为本,以质量求生存,打造民办高校品牌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支持。

  目前,教育部正在进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您提出的建议很有针对性,我们将认真研究,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中予以吸收采纳。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30日

收藏
(责任编辑:曹建(实习))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