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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0344号(教育类032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8〕第39号

  你会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实行差别化的用地政策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简称《若干意见》)规定,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二、关于落实税收和招生优惠政策

  在税收优惠方面,《若干意见》规定,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2018年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修订了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相关政策和办法(财税〔2018〕13号),扩大了非营利组织的政策覆盖面,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均可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在招生方面,《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三、关于完善金融支持方式

  《若干意见》规定,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中国人民银行积极指导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注册制管理为核心,推动提高融资便利、节约融资成本,满足资金需求。不少银行已将“教育行业”列为优先支持类行业。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还积极优化授信结构,积极支持民办学校发展。下一步,将根据民办教育领域实际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市场导向,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民办教育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

  四、关于创新政府扶持方式

  在政府扶持方面,《若干意见》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成立相应的基金会,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下一步,财政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完善包括教育服务在内的政府服务管理制度,为社会力量参与承接公共服务提供更好的平台和环境。

  五、关于完善教师社保制度

  《若干意见》规定,应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按照政策规定,民办学校可在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自愿为教师建立年金制度。政府对年金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必要扶持。

  六、关于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均对公办、民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在中央财政的引导和带动下,地方财政结合本地实际,也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通过安排生均拨款、奖励性补助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学校发展。同时,《若干意见》还规定,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我们将在落实好各项国家资助政策的同时,督促各民办高校落实有关要求。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精神,在稳步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基础上,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扶持力度,推动民办高校高质量健康发展。

  感谢你会对民办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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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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