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8〕第59号
您提出的关于《调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策导向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决定,确定了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随后,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简称《若干意见》),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初步构建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政策体系。
一、关于明确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园均有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功能的建议
学前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的终身学习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提出,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通过合理保证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县为单位实施第一期、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7年4月,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了《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提出增加普惠性资源供给,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下一步,教育部将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和正面引导,通过多种方式督促指导地方出台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标准,加快推进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的积极性。
二、关于支持营利性民办园参与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建议
《若干意见》在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方面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建立差别化的政策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收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二是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明确了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关税等一系列教育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三)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教职工同等权力。现阶段,“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重点支持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内的中西部省份实施乡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主要包括乡村教师培训团队研修、送教下乡培训、教师工作坊研修、访名校培训和乡村校园长培训等五类。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20亿元。
下一步,教育部将加快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落实非营利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差别化的扶持政策,做好顶层制度设计;积极协商财政部,进一步加大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支持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落实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各类民办幼儿园增强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供给能力。
三、关于引导地方适时调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扶持方式的建议
2017年,国家启动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重点任务是增加普惠性资源供给、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升保育教育质量。提出了发展普惠性幼儿园、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等五大政策措施,要求各地根据幼儿园可持续发展需要和各地实际,逐步制订公办园生均拨款和普惠性民办园的补助标准。截至目前,已经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个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了学前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其中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个计划单列市明确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财务司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相关政策,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同时督促各地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政策。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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