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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0892号(教育类096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8〕第61号

  您提出的《关于稳步推进<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落地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推进地方配套文件出台落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精神,督促各地加快制定配套文件,2017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7〕1号),并对各地落实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工作进行了集中督查和实地调研。2018年5月,再次对各地配套文件出台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地方配套文件制定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教发厅函〔2018〕79号),要求各地加快推进相关工作。截至2018年7月,辽宁等22个省份,先后以政府文件形式印发了地方配套文件。其中,上海、浙江、陕西等地还印发了配套制度。

  各地在制定配套文件及具体推进分类管理工作过程中,做到了严格落实、突破创新,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领导,稳步推进现有民办学校平稳分类,完善差别化扶持政策,建设现代学校制度,规范办学行为,健全部门协调机制,有效提高了综合治理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教育部将继续指导各地进一步明确落实改革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地。

  二、健全分类管理政策制度体系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教发函〔2017〕88号),明确提出各部门推进民办教育改革的任务书和路线图。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同意建立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17〕78号),建立由教育部等14部门组成的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共同破解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为回应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稳妥有序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落地,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教育部正在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坚持支持与规范并重,既在财务扶持,分类用地收费管理等方面增加制度供给,又在民办学校审批设立、招生、教育教学、课程教材等方面规范办学行为,着力健全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落实国家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形成民办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三、细化厘清相关行政部门分工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其中,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正式批准设立、获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符合有关规定的到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主管的民办学校负有管理责任。同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国务院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将进一步强化部门协调,不断完善制度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同时,也督促各地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正在修订的《实施条例》,将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总体要求,进一步细化培训教育机构审批监管程序与责任,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创新综合治理举措,指导各地依据法律法规和地方实际,制定明确可行的设置标准与管理办法,强化落实各部门的法定职责,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

  四、有序推进民办学校审批监管

  为了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落实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登记工作,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对新设民办学校审批登记事项作出了具体安排。考虑到各地民办教育发展情况和规划部署具有较大差异,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要求现有民办学校过渡和变更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因地制宜予以制定,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大部分省市出台的配套文件均设定了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过渡期限,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广东、陕西等地制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终止时补偿及奖励的政策,对于循序渐进推进分类管理和分类登记工作作出了明确回应。

  为了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加大对无证办学行为的清理整顿,今年年初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了《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明确要求各地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负责的省、市、县三级工作机制,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部门,密切协作,各地积极行动,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有利强化了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在专项治理中,特别强调要抓好审批把关,查处擅自开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一是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为取得营业执照,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二是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举办办证条件的,指导其依法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在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为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专项治理工作需要,教育部及相关部门正在研究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的文件;同时,也加快修订完善《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各部门职责,对校外培训机构实现全过程管理,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同时,为了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社会共治格局,在引导强化民办学校的办学主体责任意识、强化内部治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同时,教育部将改革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教育部也将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鼓励和引导民办学校、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加强自治管理、政企合作、信息共享,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参与社会监督,构建学校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多元共治格局。

  五、加强新法新政宣传研究

  民办教育发展进入分类管理全新阶段,为法律贯彻落实营造良好氛围,教育部通过座谈研讨、专家解读、媒体宣传等方式,指导各地学习宣传新法新政精神,做到准确理解、切实传达、精准运用,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教育部也将通过民办教育举办者研修班、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推进会等方式,贯彻宣传国家改革发展的整体思路与立法精神,集中研讨新形势下民办教育发展的困难与问题,系统总结推广民办教育改革的经验做法,及时消除误读误解,系统解决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教育部将建立沟通协调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民办教育地位,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民办教育的良好环境。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肩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下一步,教育部将深入开展调研,认真研究和吸纳、借鉴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充实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协调有关部门结合民办学校分类改革进展,落实完善各项制度措施,推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落地,积极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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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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