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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3916号(教育类354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8〕第67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印发了相关配套政策制度,对各地加快制定地方政策、有序推进民办教育分类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当前,亟须各地进一步落实民办教育新法新政,深入推进分类管理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截至目前,已有22个省份按要求印发了地方配套文件,为贯彻落实新法新政精神、确保中央决策落地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是加强部门协同,明确任务分工。2016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推进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作出了整体部署。随后,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教发函〔2017〕88号),明确提出各部门推进改革的任务书和路线图。

  为了统筹协调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同意建立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17〕78号),同意建立由教育部牵头,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14部门组成的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共同破解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落实国家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强化对民办教育的监督指导。在加强部门协同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地方间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推动形成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二是健全制度建设,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上位法规定,回应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教育部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深入调研了20个省份,走访了150所民办学校,面向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行业协会、教育法律专家等召开了近80场座谈会,广泛征求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委托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课题研究,教育部对各方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对《实施条例》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修正草案的送审稿。按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已上报提请国务院审议,目前正在由司法部牵头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明确删除关于“合理回报”的规定,同时规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已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即不论是现有民办学校还是新设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均不可以再获取“合理回报”,继续选择非营利性的现有民办学校也应当根据《决定》删除章程中关于“合理回报”的表述,但在终止时,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获得补偿奖励。

  三是落实扶持举措,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国家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若干意见》从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财政扶持方式、落实同等资助政策、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实行分类收费政策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举措与政策优惠;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建立健全差异化的民办学校扶持政策体系。国家保障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和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在专业设置、教学活动、招生权限等方面依法享有相应的自主权益。在学生资助方面,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均对公办、民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学生可以享受相应的国家助学政策。不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为支持民办教育等事业发展,在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等方面均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同时,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资格认定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可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不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符合条件均可依法享受相应优惠。为了健全落实民办学校扶持政策举措,教育部已多次协调编制、发改、民政、财政、人社、国土、商务、税务等相关部门,共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财政、用地、税收、登记、教师社保等方面的政策。根据《决定》安排,现有民办学校过渡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教育部将进一步督促各地在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时,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按照实事求是、稳妥推进的原则,结合实际精准施策,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肩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下一步,教育部将深入开展调研,认真研究和吸纳、借鉴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充实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协调有关部门结合民办学校分类改革进展,完善落实各项制度措施,推动《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实施落地,积极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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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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