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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1038号(教育类118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8〕第281号

  您提出的《关于从教育公平角度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央编办、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决定,确定了民办教育实施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随后,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简称《若干意见》),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为保障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

  一、国家教育财政经费逐年增长,推进完善相关扶持激励政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优先保障、重点投入,财政教育投入力度不断加大。2012年,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4%的目标,并连续五年保持在4%以上。与此同时,针对我国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教育投入差距较大的问题,中央财政采取了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中央财政承担比例、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师范院校和义务教育的教师实行差额补贴或实施特殊津贴等政策措施,坚持“保基本、抓关键、补短板、促改革、提质量”的基本原则,教育投入进一步向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

  《若干意见》中提出,“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教育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支持各地完善相关制度,营造良好环境,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二、创新人事制度,以管理改革推动教育师资均衡配置

  2014年8月,教育部联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明确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责任主体,提出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目标,指导各地合理确定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创新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明确要求各地要在编制核定、岗位设置、职务(职称)晋升、聘用管理、业绩考核、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出台专门的交流轮岗政策文件,推动辖区内市县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各地在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中,创新交流方式。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优秀校长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各地还注重激励、完善保障措施,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制度安排,在绩效考核、职称评聘、推优评先、工资待遇、住房保障等方面,对交流校长教师给予政策倾斜,充分调动校长教师参与交流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018年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强调,创新编制管理,加大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和跨区域调整力度,省级统筹、市域调剂、以县为主,动态调配;深入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实行教师聘期制、校长任期制管理,推动城镇优秀教师、校长向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代表的建议,与现行国家政策精神一致。下一步,教育部将以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区)管校聘”管理改革为重点,全面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现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

  三、引入市场机制,探索多种合作模式

  《若干意见》提出,一是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二是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

  目前,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也在展开探索公办民办互相托管的机制。为让民办学校学生享受良好教育,湖南等地采取公办民办学校结对帮扶、派任教师等方式,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另外,一些地方公办薄弱学校改造中,通过委托管理、出租校舍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以民办学校形式办学,确保达到改薄目的。

  四、健全评估体系,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若干意见》提出,“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同时教育部正在筹建民办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为全面反映学校建设现状和需要实际,逐步建立民办学校征信体系,探索从业禁止和黑白名单制度;同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时掌握,逐步建立多层次、多角度的评估体系。

  五、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入办学,深化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

  《若干意见》提出,一是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政府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各地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二是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三是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当前,教育部正在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细化扶持政策。包括政府补贴生均经费、税收优惠和公共服务价格优惠、用地优惠、分担教职工社会保障资金。在普遍扶持的基础上,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予以进一步倾斜,规定补贴生均经费、划拨供应土地、分担教职工社会保障只适用于非营利性学校,突出鼓励举办非营利性学校的导向,深化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进程。

  感谢您对民办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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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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