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8〕第280号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营利性民办教育监管体系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健全营利性民办学校准入制度的建议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根据《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
二、关于完善营利性学校日常运行监管制度的建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章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根据《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者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地方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
三、关于建立信息强制公开及违规失信惩戒机制的建议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若干意见》规定: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日前,我们起草了《社会力量办学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加强协同监管,披露不法行为,目前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待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正式出台。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中,设置了专门条款对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情节轻重列入联合惩戒名单、行业禁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四、关于健全办学风险预警、防范及干预机制的建议
根据《若干意见》,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根据《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2017年,国务院建立由教育部牵头,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近期,印发《民办教育工作部级联席会议2018年工作要点》,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提高协同工作效率。
五、关于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内部治理制度的建议
《若干意见》规定: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完善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根据《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同时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六、关于建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议
《若干意见》规定: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根据《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营利性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应当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和检查,组织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定期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您提出的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下一步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研究采纳。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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