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697号建议的答复
(摘要)

  你们提出的“关于探索科研院所自主招收研究生规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等有关情况

  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是以《高等教育法》为依据,由国务院授权设立的政府内部审批事项,是国家对高等教育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构建合理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体系,统筹国家区域和行业领域高层次人才供给,促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具有重要作用。每年的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总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根据国家教育发展规划确定的五年、十年高等教育发展目标,结合国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提出安排建议,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执行。当前,普通本科、研究生年度招生计划的审批下达,是各级政府履行核定办学规模法定职责的重要方式,也是中央和各地财政教育项目年度支出的主要依据,在当前高等教育总体规模已经较大、毕业生就业面临较大压力的情况下,计划管理也是稳定地方和高校发展预期,防范高等教育系统性风险的必要手段。

  从国际先进的高等教育治理经验看,政府对高等学校、特别是公立高等学校的办学规模进行管理和调控,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当前,我国地区间高等教育发展很不平衡,各地制定中长期事业发展目标时,局限于当地情况,对全国和周边省份情况的兼顾不够,与国家宏观目标和发展节奏差距较大,不少省份存在不顾办学条件和质量、不顾社会需求,片面追求规模增长和录取率的现象,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较大压力。同时,高等教育作为重要的民生,还承担着促进入学机会公平等社会责任,也需要政府更好发挥作用,加大宏观引导和调控力度。综上,我们认为当前暂不具备对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权限做大的调整的条件。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将日趋完善,教育部将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认真研究高等教育内外部形势和制度环境的变化,深入推进高等教育的管、办、评分离,系统改革高等教育管理和评价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推动高等学校办学制度的变迁,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地方和高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相对健全的前提下,教育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完善高等教育宏观调控的思路和方式,探索核定高等学校办学规模的更优化管理模式,允许地方或高校在核定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年度招生计划,逐步淡化年度招生计划的管理模式;同时,加大省级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统筹,适时推动有关审批事项下放到省级部门。

  二、关于科研院所研究生教育发展等有关情况

  在我国研究生培养体制中,科研机构与高等学校一直是作为两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并存的,这与研究生教育比较先进的西方国家不同。长期以来,科研机构与高等学校在科研资源的配置和研究生教育的分工方面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从国际经验和趋势看,绝大多数国家,特别是研究生教育比较先进的西方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都是集中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特别是实力雄厚的国立科研机构,通过与高等学校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合作(如科研机构人员在大学兼任研究生导师,开设研究生课程,或从大学中接收优秀的研究生到科研单位进行科研和学术活动等),在现代研究生教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加强科研机构与高校的紧密合作,科技与教育资源得到有机的整合和优化配置。

  ——从我国的实践看,科研机构开展研究生教育,最初是定位于满足本单位科研力量和人才梯队建设需要,研究生毕业后原则上在培养单位定向就业。近几年,随着我国研究生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以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科研机构人事制度等各项改革不断推进,科研机构引进人才的渠道逐步多元化,其培养的研究生已难以自身消化,开始面向社会就业。尽管科研机构有课题、经费方面的优势,但人才培养不仅仅是课题、经费的问题,面向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培养高层次人才与为本单位培养紧缺人才在目标、功能定位上有很大不同。与高等学校相比,科研机构单独培养研究生存在一些不足,如理论基础课的教学,跨学科、跨专业特别是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交流和融合,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校园文化和人文精神积淀等方面都有薄弱环节,不利于研究生的全面发展。此外,科研单位研究生招生和培养普遍分散在单个院、所,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保证体系等也不如高等学校系统、完善。

  鉴于上述情况,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授权体系以高等学校为主的决定精神,自2005年开始不再增列科研机构为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在近两届学位委员会会议均未批准科研机构单独增列为硕士和博士学位授权单位。201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7〕9号)明确提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原则上只在普通高等学校范围内进行。”

  在此背景下,近几年教育部在安排全国研究招生计划时,除国家级、公益性、学科专业布局较丰富、具有一定招生规模、具有较多大学属性的综合性单位外,基本不再单独增加其他科研机构的招生规模。按照2013年印发的《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中推进科教结合、校所合作的要求,“十二五”期间,教育部积极鼓励和支持具有较强科研实力和研究生培养需求的科研机构,根据自身学科特色与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并在安排研究生招生计划时,专门单列部分招生计划,支持高等学校与有关科研机构进行联合培养研究生(主要是博士生)。

  下一步,教育部将在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工作中,坚持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注重创新。进一步改进完善计划分配方式,继续引导和鼓励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合作培养研究生,加大招生计划支持力度,力争实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为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探索新路径。

  感谢你们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8年8月20日

收藏
(责任编辑:刘潇翰)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