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9〕第25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支持政策顶层设计的提案》和《关于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经费多渠道支持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2016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明确了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改革方向。国家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2016年《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目前,从国家到地方层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扶持制度正处于加快建设当中,有些政策已经实际落地。具体如下:
一、鼓励政府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或发展基金
早在2002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就提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奖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2016年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再次明确各级政府可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2016年《若干意见》又提出“各地人民政府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成立相应的基金会,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实践中,有不少省份如北京、上海、陕西等地已经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且主要用于扶持民办高校发展。据统计,近年来国家财政性经费投入民办学校显著增加,已成为民办教育重要经费来源。如2017年,投入到民办教育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达到526.9亿元,已占民办教育经费总投入的12.5%,其中投入到民办高校的比例较大。
在基金或基金会设立方面,上海市于2015年成立了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海南省通过财政拨款、社会捐资等多元化渠道筹资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等。在国家层面,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也在不断研究探讨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相关问题,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方面的基金会或者基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二、落实民办高校学生平等待遇,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始终坚持强调落实民办学校学生的同等待遇,保护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2016年《若干意见》再次重申“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明确,符合条件的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等学生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等各项国家资助政策。实践中,一些地方省市已经建立民办高校生均经费补贴制度,每年通过各种方式给予民办高校一定的生均经费补贴。今后,按照《若干意见》等要求,各地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将进一步加大政府财政补贴力度,支持方式将更为多元化。
关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就业见习补贴问题,近年来,各级财政大力支持就业创业工作,持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有效推动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2013-2018年,各级财政安排就业补助资金超过50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就业补助资金2872亿元。2019年,中央预算安排就业补助资金547亿元比2018年增加70亿元。各地可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的相关规定,统筹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方面。
三、重视民办高校教师发展,保障民办高校教师待遇
《民办教育促进法》指出,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2016年《若干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针对上述法律政策等相关规定,各级政府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努力确保民办学校教师各项权益的落实。在教师待遇保障方面,2016年《若干意见》明确,“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国家鼓励各地根据民办高校发展情况与财力等实际进行探索,如上海市早在多年以前就开始通过专项补助的办法,支持学校为教师提供职业年金,保障教师退休待遇。甘肃、湖北、青海、广东、江苏、河北、山东等省都在地方文件中鼓励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浙江规定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同步建立职业年金。
民办高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与公办高校教职工同等权利,如在人才资助奖励方面,近年来,中央财政主要通过“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和“万人计划”教学名师两个项目,支持包括民办高校在内的高校人才工作。“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于1998年由教育部和李嘉诚基金会合作实施,是国内启动较早、支持高校延揽海内外学术精英的高层次人才计划。2011年底,教育部启动实施新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每年遴选支持高校聘任一定数量的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长江学者讲座教授和青年长江学者,进行奖励。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项目,按照中组部有关要求,每年遴选100名教学名师,每人50万元。上述项目,民办高校均可申请。
四、鼓励捐资办学,落实捐资激励政策
《民办教育促进法》指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2016年《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在相关政策衔接与落实方面,从国家层面,通过建立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教育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以推动相关税费优惠。如《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工作要点》(教发厅函〔2019〕46号)中第2条,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完善各项扶持政策,其中包括落实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等。随着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发展,尤其国家鼓励以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有关基金会税收优惠等相关问题将越来越重要。你们所提出的“完善捐赠配比制度,对高水平的新型研究型民办高校,参照中央高校由中央财政进行捐赠配比支持,推动各地研究制定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捐赠配比办法,地方财政配比支持”的建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接下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深入研究。
五、分类管理、分类支持,提高民办高校办学质量
2018年我国有民办普通高校749所,其中民办本科学校419所。民办高校办学定位多元,办学类型多样。针对不同类型的民办高校,国家在相关政策中给予相应的支持。如中央财政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等项目建设,在实施2014年《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规划》(教技〔2014〕2号)以及安排科技经费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予以同等对待,民办职业院校与公办学校一样可以享受相关经费的支持。2016年《若干意见》提出,民办学校要明确办学定位。要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鼓励举办应用技术类本科高等学校,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需要的人才。2017年《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教发函〔2017〕88号)提出,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教育部2019年工作要点》和《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工作要点》(教发厅函〔2019〕46号)中都提出要研制《民办高校质量提升行动计划》,加大对民办高校质量提升的财政支持力度,引领民办高校内涵发展,结合各自办学定位,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共同促进高等教育的质量提升。相信随着这些政策的落实与推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民办高校将获得更好的发展。
感谢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9年10月10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