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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927号建议的答复

教发建议〔2020〕567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层面,进一步加强了保障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为《民促法》)完成修订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过两轮公开征求意见后,已列入国务院2020年立法计划。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为《若干意见》),对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已经全部印发本地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制度环境初步形成。

  一、关于财政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近年来,中央财政积极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在安排相关教育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时,均统筹考虑民办教育发展情况。  

  在义务教育阶段,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国家统一了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2020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全国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650元、初中850元。该政策覆盖所有城乡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中央财政对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北方取暖地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等重大政策时,均涵盖民办学校。

  此外,《民促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通过安排生均拨款、奖励性补助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积极创新支持方式,调动发挥民间投资的积极性。

  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对公办、民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学生可以享受相应的国家助学政策。《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的学生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等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覆盖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保障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二、关于民办学校收费问题

  《民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三、关于合理回报问题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民促法》的决定,删除了合理回报有关内容,同时允许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您提出的建议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协商相关部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好相关政策,继续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的发展。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0年11月3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李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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