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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068号(教育类070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发提案〔2020〕133号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独立学院审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简化优化独立学院有关审批事项的建议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根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设立独立学院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向拟设立的独立学院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程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教育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不断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和转变工作方式,提高教育行政审批的效率和质量。目前,已取消、下放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等6项行政审批事项。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探索优化举办者变更流程,研究民办教育领域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配套举措。

  二、关于扩大独立学院招生自主权的建议

  国家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实行中央和省级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再次明确,要“加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宏观调控。完善中央、地方两级管理体制”。因此,包括独立学院在内的省属高校,其招生计划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国家核定的分省总规模内自主确定。

  三、关于鼓励独立学院转设的建议

  教育部高度重视独立学院健康发展,2018年出台部分鼓励和支持独立学院转设、加快审批进度的政策后,完成了20所独立学院的转设工作。2020年5月15日,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优先受理转设申报,不受数量限制、不设受理时限,成熟一所、受理一所,依法依规加快办理进度”等优化审批的支持意见,支持办学协议完善,办学主体间权利义务划分清晰,办学条件达到本科高校设置标准的独立学院,可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关于转设过程中涉及的具体权利义务调整,应由独立学院、举办高校等主体协商确定,且各地各校实际情况存在很大差异,教育部门不便提出统一要求。

  四、关于破解独立学院用地紧张问题的建议

  根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名称、办学地址和办学范围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对于用地资源紧张的独立学院转设,教育部本着“从实际出发,有利于办学”的原则给予支持,在保证具有独立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独立财务核算、独立师资队伍等办学条件的基础上,不过分强调土地、校舍面积,并鼓励独立学院通过省内整体搬迁等方式改善办学条件后转设。

  您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教育部将认真研究吸纳。下一步,教育部将把独立学院转设作为高校设置工作的重中之重,支持各省指导独立学院在2020年底前上报转设方案,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完成转设。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0年11月3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李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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