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发提案〔2020〕378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合力育人,助推民办小学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民办教育扶持政策、强化分类指导
201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为《民促法》)修法完成,民办学校正式进入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阶段。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分类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相继出台了分类管理的配套文件,制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分类的方案,对本地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进行了制度设计,保障分类管理制度实施落地。民办教育学校可以依照法人属性分类,享有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为《若干意见》),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教育部将认真贯彻相关要求,指导各地平稳有序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工作和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教育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坚决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推进教育行政审批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19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化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服务的通知》(教发函〔2019〕119号),在自贸区实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推进改革。2020年7月,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20〕5号),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印制权限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区),由地方依据规定按需自行印制发放,以便地方结合实际开展工作和人民群众就近办事,提高审批效率。
二、关于加强对民办小学教育标准化督导评估
教育部通过加大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统筹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持续加强对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义务教育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民办教育的办学质量。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正式建立了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制度。2018年以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先后印发了实施细则、分年度评价方案,组织开展了评价工作。在办法、细则和实地评价中,都把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义务教育作为评价和检查内容,比如2020年12项评价重点的第六条为“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工作情况”。在后续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中,教育部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督促各地落实发展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推进义务教育质量稳步提升。
三、关于完善学校传帮带机制,打造民办学校特色品牌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要求,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发挥优质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建立学校联盟,探索集团化办学,提倡对口帮扶,实施学区化管理,整体提升学校办学水平。推动办学水平较高学校和优秀教师通过共同研讨备课、研修培训、学术交流、开设公共课等方式,共同实现教师专业发展和教学质量提升。《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教育部鼓励和支持地方指导民办学校不断优化教育教学质量水平,加强交流合作,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覆盖面。
四、关于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2019年12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对明确执法范畴、压实执法责任、健全执法机构、提升队伍素质、完善执法机制提出要求,明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权责清晰、权威高效的教育管理体制和政府统筹、部门合作、上下联动的执法工作机制,实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抓教育治理,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教育部将积极推动《意见》的贯彻实施,提高教育部门执法能力和水平。
五、关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1.推进“三通两平台”建设与应用,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进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通过体系枢纽环境,将优质资源便捷推送到网络学习空间,为师生提供免费数字教育资源服务。目前,国家体系已接入上线平台169个,包括国家平台1个、省级平台29个、市级平台59个、区县级平台80个。依托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国家中小学网络云平台,在2020年初,为各地“停课不停学”期间提供了优质网上教学资源支持和服务,自2月17日开通以来,平台访问人次已达19.46亿人次,为线上教学的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持续开展“农村中小学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整合开发英语、音乐、美术等学科的基础性资源,累计开发资源6948学时,按教学进度通过网络和卫星两种方式免费推送到全国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帮助农村学校开足开齐开好国家规定课程。印发《教育部关于加强“三个课堂”应用的指导意见》(教科技〔2020〕3号),推动依托信息技术的“优质学校带薄弱学校、优秀教师带其他教师”模式制度化,构建以信息化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教育部将继续完善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普及深化“三个课堂”应用,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广泛共享。按照教育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相关要求,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与监督服务等有关平台建设。
2.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办学体制存在区别,因此在教师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多项制度,从政策上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教职工同等权利,同时不断改革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督促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用人单位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稳步提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2008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印发了《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明确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以提高退休后的保障水平。
《民促法》中明确,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若干意见》指出,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
2018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再次强调,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益,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与教师依法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保障其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按照规定,民办学校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国家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和相关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不断提高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的待遇水平。
您的提案对于推进民办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会认真研究吸纳。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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