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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437号建议的答复

教发建议〔2021〕265号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民办高水平应用型高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涌现了一批办学发展快、教育质量高、社会口碑好的民办高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文化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2021年4月7日,李克强总理签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民办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营造了更优的法律制度环境。

  一、加强财政扶持

  近年来,中央财政积极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在安排相关教育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时,均将民办高校纳入支持范围。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升计划、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等重大政策时,相应专项资金均涵盖民办高校。在学生资助方面,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对公办、民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学生可以享受相应的国家助学政策,《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明确,符合条件的民办普通高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的学生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中职免学费等各项国家资助政策。在中央财政的引导和带动下,地方财政结合本地实际,也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通过安排生均拨款、奖励性补助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二、加强项目支持

  近年来,通过“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和“万人计划”教学名师、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等项目,奖励在开展科技创新、成果应用转化和创新人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支持包括民办高校在内的高校人才工作。2018年,教育部党组印发了《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育部联合14部委发布了“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均将民办本科高校纳入统筹规划。2020年启动实施的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中,面向包括民办本科高校在内的各类高校分类建设,鼓励民办本科高校参与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民办高校人才培养改革。

  三、加大政策支持

  税费优惠方面,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用地政策方面,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四、强化专业建设

  2019年,教育部启动实施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面向各类高校、全部专业,分三年认定10000个左右国家级和10000个左右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目前,共认定8031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8632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其中,44 所民办高校的72个专业点入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325所民办高校的1163个专业点入选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入选的专业点大部分属于各高校特色优势专业,有利于促进民办高校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同时,教育部指导召开地方应用型本科高校发展工作座谈会和2020年全国新建本科院校联席会议,大力引导高水平民办本科高校坚持走地方应用型大学的发展之路,瞄准服务域(县域、市域、省域、区域),突出地方性、应用型,紧紧围绕应用型人才培养中心,突出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核心,创新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双师双能型”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实验实训实习基地建设,鼓励民办本科高校参与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等,建设扎根地方、服务区域的低重心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高地。

  您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优化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细化扶持政策,强化规范管理,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1年8月25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李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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