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发提案〔2021〕247号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一、关于完善民办基础教育的顶层设计
积极推进民办教育相关法规政策出台。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拓宽办学渠道、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财政扶持方式、落实税费优惠、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保障依法自主办学等方面,明确了支持民办教育的政策举措。2021年4月7日,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已于5月14日正式公布,为指导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依据支撑。
加大对民办基础教育的支持规范力度。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学前教育的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改革方向。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上述文件为促进民办基础教育健康发展夯实了政策基础。
加强民办中小学校党建工作。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要求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推进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2020年,教育部等五部门出台《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部署开展加强民办中小学党建专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督导。
二、关于系统推进校外培训机构治理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等文件,对进一步治理校外培训机构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同时,教育部成立了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主要承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指导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党的建设,拟订校外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等工作,实现了归口管理。二是加强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教育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着力在三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广告监管,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净化市场环境;依法查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合同行为,结合推广《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工作,集中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关于加大民办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
一方面,积极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国家先后实施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坚持公民办并举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各地健全完善了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优化支出结构,支持和引导地方持续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幼儿资助制度。2021年安排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198.4亿元,较上年增加10亿元,增幅5.31%。为支持和引导地方加快提升学前教育质量,从2021年起,在继续支持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巩固幼儿资助制度基础上,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新增“支持提高保教质量”的支持方向,重点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并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乡镇公办中心园予以支持。同时,要求各地切实发挥省级统筹作用,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合理安排预算,科学分配资金,继续加大对脱贫地区的支持力度,加大对积极推动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的地区的支持力度。学前教育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国家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探索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财政经费分担机制。同时适时研究提高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或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普惠性民办园生均补助标准及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资助标准等。
另一方面,重视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条例》在强化包括民办幼儿园在内的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依法保障教师权益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民办学校聘任专任教师,在合同中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还应当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民办学校应当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劳动、聘用合同备案制度,在培训、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权利保护等方面,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平等对待。
四、关于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联动运行机制
一是加强机制建设。2017年,经国务院同意,成立了由教育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成的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共同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2021年,经国务院批准,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调整了成员单位,完善了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对民办教育工作的全面指导。
二是做好制度建设。2016年,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明确任务,细化要求,落实责任,具体部署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有关要求。教育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推进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各项工作。2020年,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区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教育的不同属性,完善民办学校财务治理体系和收费机制。2021年,《实施条例》针对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在学校的设立、资产与财务管理、监督与管理、支持与奖励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政策区分,基本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和实施体系。此外,根据部署,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已经全部印发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并陆续出台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的实施细则,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制度环境初步形成。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1年10月18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