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发提案〔2021〕235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与规范并举推动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提案》《关于进一步发展民办教育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一、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21年4月7日,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经李克强总理签批,于5月14日正式公布,对下一步指导民办教育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依据支撑。5月17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实施条例》进行了宣传解读。
二、关于设立民办教育奖励机制
《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对于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奖励举办者等”;第六十一条规定,“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支持与奖励措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支持与奖励措施”。
三、关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关政策
2016年,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明确任务,细化要求,落实责任,具体部署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有关要求。教育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推进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各项工作。2021年新修订的《实施条例》针对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在学校的设立、资产与财务管理、监督与管理、支持与奖励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政策区分,基本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和实施体系。此外,根据部署,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已经全部印发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并陆续出台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的实施细则,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制度环境初步形成。
四、关于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
《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奖励举办者等。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方面的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专项、基金等要求,为避免财政政策碎片化,国家层面不宜再新设专项、基金,可通过现有政策框架和资金渠道予以统筹考虑。
五、关于设立高水平民办高校建设项目
“十三五”以来,国家在制定完善各项教育重要法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中,对民办高校发展予以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通过组织实施教育现代化推进等重大工程,坚持公办、民办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在中高职院校建设、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中西部高校建设等重大专项中均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同等标准给予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有力改善了高水平民办高校办学条件,有效提高了人才培养质量。
2019年4月,教育部启动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面向全国各类高校、全部专业,突出示范领跑,分中央、地方高校两“赛道”,建设10000个左右国家级和10000个左右省级一流本科专业点,引导高校把主要注意力和精力放到一流专业建设和内涵发展上来,进一步凝练专业办学特色和优势。截至目前,吉林外国语大学、西安翻译学院、大连东软信息学院、无锡太湖学院等44所民办高校的72个专业点入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另有部分民办高校的1163个专业点入选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六、关于疫情期间针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扶持政策
教育部高度重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办学状况。2020年4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扶持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20〕4号),要求各地把民办幼儿园纾困解难作为当前一项紧迫任务,聚焦民办幼儿园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面临的突出问题,充分借鉴北京、上海、浙江等10省(市)出台的财政补助、租金减免、税费减免、金融支持等好经验好做法,采取有效措施化解民办幼儿园面临的实际困难。同时,会同财政部下达2020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188.4亿元,比2019年增加19.9亿元,增福11.81%。此外,2020年考虑到民办幼儿园受疫情影响运转困难的问题,在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时,新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数量”子因素,引导各地帮助民办幼儿园纾困。
七、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
中央财政设立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支持引导地方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中央财政给予奖补。中央资金目前可以用于支持地方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落实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2020年8月,教育部联合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明确要求坚持实施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并要求各地根据办学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各地落实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
国家积极支持包括民办园在内的优质普惠学前教育资源扩容建设,从规划、资金、政策等方面不断加大对学前教育支持力度。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深入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印发《优质普惠学前教育资源扩容建设实施方案》,2019年、2020年连续安排中央资金约13亿元,重点扩大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普惠性资源。
在税收方面,国家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其取得的捐赠收入、会费收入等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拨款收入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八、关于规范民办教育从业行为
《实施条例》要求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此外,国家积极鼓励民办学校依法建立行业组织,发挥行业引领、行业自律、行业监督作用,推动提升民办教育治理能力、治理水平。
感谢你们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1年10月18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