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发提案〔2021〕236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落实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一、关于统一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共识
一是加强机制建设。2017年,经国务院同意,成立了由教育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成的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共同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2021年,经国务院批准,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调整了成员单位,完善了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对民办教育工作的全面指导。
二是做好制度建设。2016年,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明确任务,细化要求,落实责任,具体部署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有关要求;教育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推进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各项工作。2021年,新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针对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在学校的设立、资产与财务管理、监督与管理、支持与奖励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基本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和实施体系。此外,《实施条例》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对现有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改革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根据部署,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已经全部印发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并陆续出台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的实施细则。
三是做好分类登记工作。教育部与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密切配合,指导各地落实《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对于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推动学校依法修改章程,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继续办学;对于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办理财务清算、明确财产权属、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指导学校转到市场监管部门重新登记,继续办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的精神,对此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分类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地方落实分类管理改革进展情况的督促指导力度,推动改革举措平稳落地。
二、关于明确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支持政策
在财政资金方面,《实施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国家统一了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其中,对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可按基准定额免学杂费、免费获得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获得生活补助。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等,均涵盖民办学校。在中央财政的引导和带动下,全国有20多个省份通过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等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发展;各地方结合本地实际,也制定了相应的财政扶持举措,通过安排生均拨款、奖励性补助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在学生资助政策方面,我国已经建立起覆盖全学段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在学前教育阶段,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支持引导地方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中央财政给予奖补。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统一的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在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实施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政策。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等资助政策。在本专科、研究生教育阶段,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三助”岗位津贴、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对公办、民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学生可以享受相应的国家助学政策。
在税收方面,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方面,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随增值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一并免征;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所得税方面,企业和个人通过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公益性社会组织,对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按照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的部分予以税前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其取得的捐赠收入、会费收入等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拨款收入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财产行为税方面,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在教师待遇保障方面,《实施条例》要求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针对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求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保障教师待遇。
在土地使用等方面,《实施条例》要求针对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关于强化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管
在构建联合监管体系方面,2016年,教育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就营利性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规范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在加强党的领导方面,《实施细则》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在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实施细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资质、招生、收费、资产财务管理、教育教学、师生权益保障、信息公开等办学关键环节都做出了全面规定,引导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规范办学。
此外,《实施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从制度层面压实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各地切实强化责任,进一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切实提高民办学校办学质量,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
感谢你们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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