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67号(教育类032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发提案〔2021〕230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高水平民办高校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一、关于“十四五”时期启动“国家高水平民办高校建设工程”

  (一)支持民办高校规范发展

  一是健全民办教育相关制度。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在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拓宽办学渠道、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财政扶持方式、落实税费优惠、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保障依法自主办学等方面,明确了支持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举措。2021年4月7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并于5月14日正式公布,对指导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依据支撑。

  二是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财政支持。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通过安排生均拨款、奖励性资金等多种方式,创新支持方式,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调动发挥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全国已有20多个省份通过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等方式,支持民办高校发展。此外,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学生可以享受相应的国家助学政策。

  三是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要求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推进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2020年,教育部等五部门出台《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部署开展加强民办学校党建专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督导。

  (二)多措并举促进民办职业学校发展

  出台政策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2014年5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指出,“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创新民办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教学过程,共同开发课程和教材等教育资源”。《若干意见》明确了对民办学校在财政扶持、税费减免、用地优惠、政府投入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支持民办职业学校提升办学层次。2019年起,支持21所民办职业院校升格为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支持民办学校积极参与职业教育重大项目,不断创新教学模式,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提质培优行动计划坚持国家宏观管理、省级统筹保障、学校自主实施的“三主体”工作机制,项目申报面向全国所有职业学校,公民办一视同仁。

  支持新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教育部指导召开全国新建本科院校联席会议,引导民办应用型高校瞄准服务领域,紧紧围绕应用型人才培养,建好建强应用型本科高校。鼓励民办高校面向区域和行业产业发展增设一批应用型本科专业,在本科一流专业和一流课程“双万计划”建设中,支持民办高校专业和课程建设,引导民办高校进一步凝练办学特色和专业优势,聚焦一流专业建设和内涵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能力。

  二、关于民办高校学位授权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教育部坚持对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等政策,发挥省级学位委员会统筹作用,支持民办高校在符合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18年批准吉林外国语大学新增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教育学一级学科硕士点,以及翻译硕士、会计硕士2个专业学位硕士点。在2020年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共有5所民办高校申请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支持民办高校加强学科建设,提升办学质量与水平,按条件和程序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开展研究生教育。

  三、关于民办高校教学评估指标体系

  2011年,教育部印发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法》,目前共完成近300余所高校合格评估工作。为进一步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办出水平、办出特色,分别研究制定了针对应用型高校、研究型高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等不同类型高校的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和基本要求。考虑到民办高校的办学特点,教育部还专门出台了《对民办、医学类、艺术类高校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加大对民办高校支持力度,推动民办高校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完善质量保障制度,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四、关于建立公办和民办高校联动发展机制

  国家积极支持民办高校建设一流专业,与公办高校协同发展。2019年,教育部启动实施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面向各类高校、全部专业,分中央、地方高校两“赛道”建设,分认定、认证“两步走”实施,分三年认定10000个左右国家级和10000个左右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目前,共有44所民办高校的72个专业点入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325所民办高校的1163个专业点入选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入选的专业点大部分属于各高校特色优势专业,有利于促进民办高校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水平。

  五、关于提高民办高校教师待遇

  为充分保障民办高校教师权益,《实施条例》专门新增列了“教师与受教育者”章节。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并应当与所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民办学校聘任专任教师,在合同中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还应当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

  关于民办高校教师社保。目前,我国已初步构建起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职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你们关于政府合理分担民办高校教师的补充保险、企业年金缴费的建议,不宜由国家出台统一政策。

  关于民办高校教师职称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民办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2020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从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落实自主评审等方面全面推进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并进一步明确其他高等学校可以参照执行,保障了民办高校教师同等参与职称评审的权利。

  六、关于健全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和协调机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57号),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承担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的有关工作,司内设置了民办教育处。2017年,经国务院同意,成立了由教育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成的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共同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2021年,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调整了成员单位,完善了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对民办教育工作的全面指导。

  感谢你们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1年10月18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李佩)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