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发建议〔2021〕279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扩大社会力量投入教育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涌现了一批办学发展快、教育质量高、社会口碑好的民办学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文化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2021年4月7日,李克强总理签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法律政策体系日趋完善。
一、关于设立民办教育司的建议
完善民办教育管理体制,加强民办教育工作力量是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基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教育部57号),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承担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的有关工作,司内设置了民办教育处。经国务院同意,2017年建立了由教育部牵头,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安等14个部门组成的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共同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2021年,经国务院同意,再次调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构成,将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职能纳入联席会议制度,增加中央网信办、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广电总局等7部门为成员单位。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组建了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党中央议事协调机构,先后审议通过了多份民办教育发展相关文件,促进了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关于建议中提到的教育部设立民办教育司的建议,教育部将统筹考虑教育事业改革发展需要和部内机构编制工作实际,进一步深入研究,并积极争取中央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二、关于设立“民办高校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的建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制定完善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对民办学校发展予以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在补助投资方面,通过组织实施教育现代化推进等重大工程,坚持公办、民办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在中高职院校建设、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中西部高校建设等重大专项中均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同等标准给予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有力改善了高水平民办高校办学条件,有效提高了人才培养质量。在学生资助方面,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均对公办、民办一视同仁,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学生可以享受相应的国家助学政策。
关于您所提“在国家层面设立民办高校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省级政府设立省级专项资金,按照相应比例给予配套”的建议,因民办高校隶属地方,按照现行高校管理体制、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可由地方结合实际研究支持民办高校发展。目前,已有部分省份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办高校发展,取得了良好效果。综合以上情况,同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和严格控制新设专项等要求,不宜再在国家层面设立“民办高校质量提升”专项资金。
三、关于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明确了非营利组织认定条件和免税收入范围。一是明确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认定条件及管理程序。非营利组织认定条件主要包括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同类组织、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等。二是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包括接受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以及不征税和免税收入孳生的利息等收入,不包括该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收入。上述非营利组织免税制度是统一的税收制度安排,较严格地规定了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政策的边界,可有效防止营利组织冒享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相关条件、标准和操作程序统适用于所有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按现行政策规定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并就其符合免税收入范围规定的学费收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您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细化扶持政策,强化规范管理,营造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兴办教育的良好环境。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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