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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541号建议的答复

教发建议〔2021〕282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分类管理,促进民办高校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涌现了一批办学发展快、教育质量高、社会口碑好的民办高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文化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根据建议内容,现将工作举措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的建议

  2021年4月7日,李克强总理签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法律政策体系日趋完善。《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工作要求,明确了各级责任,并就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做出了回应。为健全完善扶持政策,教育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研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扶持的政策举措,探索完善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在财政支持、税费优惠、供地方式等方面继续加大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的力度。为强化部门协同,形成改革合力,2017年,经国务院同意,成立了由教育部牵头,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参加的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20年,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积极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的部门和职能调整,形成共推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合力。

  二、关于建立健全政策体系的建议

  近年来,中央财政积极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在安排相关教育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时,均将民办学校纳入支持范围。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升计划、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等重大政策时,相应专项资金均涵盖民办高校。学生资助方面,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对公办、民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学生可以享受相应的国家助学政策。《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明确符合条件的民办普通高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的学生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等各项国家资助政策。在中央财政的引导和带动下,地方财政结合本地实际,也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通过安排生均拨款、奖励性补助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税费优惠方面,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用地政策方面,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三、关于加快推进分类管理的建议

  教育部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积极指导各地加快出台本地实施改革的配套政策文件,推动分类管理改革向纵深发展。截至目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全部印发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余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分类登记实施办法,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实施条例》规定,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支持与奖励措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支持与奖励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对现有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改革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四、关于引导民办学校提升办学水平的建议

  教育部积极支持民办高校高质量发展,指导召开全国新建本科院校联席会议,推动民办新建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引导民办应用型高校瞄准服务域,紧紧围绕应用型人才培养,建好建强应用型本科高校。同时,在本科一流专业和一流课程“双万计划”建设中,支持民办高校专业和课程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能力。2018年,教育部批准吉林外国语大学新增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教育学一级学科硕士点,翻译硕士、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点。

  五、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建议

  《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其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鼓励民办学校创新教师聘任方式,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提高教学效率和水平;民办学校聘任专任教师,在合同中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还应当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

  您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优化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细化扶持政策,强化规范管理,营造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兴办教育的良好环境。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1年8月19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刘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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