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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8780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538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从国家层面将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上升为中国以色列双方教育科技领域重大合作项目的建议”收悉,经商科技部,现答复如下:

  一、2015年4月9日,教育部批准汕头大学与以色列理工学院合作筹备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其中文名称为“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筹)”。2016年5月,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筹)向教育部申请正式成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筹)正在依据中外合作办学专家在实地考察和集中评议报告中所提出的整改意见,就办学硬件、资金、学科专业、资源引进、治理架构等问题进行整改完善。下一步,教育部将指导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筹),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落实专家组相关整改意见,扎实推进筹建工作,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后,依法批准正式设立。

  二、中以两国政府于2014年建立中以创新合作联合委员会机制,刘延东副总理任中方主席,这是中国与其他国家建立的第一个副总理级别的创新合作机制。2015年1月,中以双方在北京召开了联委会第一次会议,签署了《中以创新合作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明确了未来三年两国创新合作的重点和措施,双方将合力支持以色列和广东的著名高等教育机构开展学术合作。目前,教育部和科技部均已将筹建首个中以合作办学机构“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作为重大项目予以推进。在此基础上,教育部将进一步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与以方的沟通协调,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支持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筹)与以方在教育、科技等领域开展深入合作,鼓励双方有关科研机构积极申报中以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围绕重点领域开展联合研究攻关,加强两国科学家的交流与合作。

  三、关于将中以(汕头)科技创新合作区上升为国家层面战略合作平台,列入中以创新合作三年行动计划事,科技部已就此与广东省、汕头市进行了多次沟通,正在积极推动广东省商以色列有关部门签署相关工作谅解备忘录,以便双方共同推动中以(汕头)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待时机成熟后,将尽快在中以创新合作联委会和《三年行动计划》框架下签署相关谅解备忘录。

  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7月29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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