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6〕第296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新的高校教师出国管理规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管理工作做出了政策调整,实施区别管理,已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指导意见》对教学科研人员特殊情况下持普通护照或外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绿卡)出国执行公务的管理做出适当安排,解决了政策空白:“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或外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出国,应说明理由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时,针对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或外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绿卡)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但无相关费用无法报销的问题,也明确了报销办法:“教学科研人员如需持普通护照或外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赴证件发放国)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凭组织人事部门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文件强调加强经费管理。“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应切实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的预算管理,认真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由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实行审批联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体现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
目前教育部正在指导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参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各单位相关实施细则,您的意见建议对教育部开展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我们将认真研究,在工作中积极吸收借鉴。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教育部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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