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6〕第406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依托广西民族大学筹建中国-东盟联合大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周边外交是我国对外关系的重点之一。教育部一贯重视与东盟国家的教育交流合作,鼓励广西发挥地缘和区位优势,支持包括广西民族大学在内的各相关院校充分利用现有各种机制和平台,同东盟高校、教育机构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教育交流合作,推动与东盟国家的人文交流,服务中国-东盟教育合作共赢、共同发展战略,促进广西高校在国家经略周边和“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教育部对广西民族大学开展对外交流给予高度重视
教育部鼓励广西民族大学在“中国-东盟职业教育联展暨论坛”框架下,与东南亚国家在职业教育领域开展深层次的务实合作,探寻联合培养技术类人才、锻造“现代工匠”新模式。为服务国家周边外交经略,加大对周边国家的研究力量,培养国别区域研究人才,教育部在广西民族大学建立了面向东南亚的区域和国别研究基地,支持广西民族大学针对东南亚国家开展各类研究,培养研究东南亚问题的专门人才,为国家制定有关发展战略、政策措施提供智力支持。外交部与教育部联合挂牌成立了30个中国-东盟教育培训中心,其中,在广西民族大学设立了汉语人才培训中心,支持其申请并充分利用多渠道资金,开展相关培训活动。
二、教育部对筹建中国-东盟联合大学相关意见
筹建中国东盟联合大学,一方面可以依靠社会力量办学,有效统筹各类教育资源,另一方面,可立足国内现有教育力量和教学经验,鼓励有实力的学校走出国门办学,扩大我国教育的影响力和竞争力,招收更多的东盟国家的学生,推动与东盟交流合作。
(一)筹建中国东盟联合大学可以依靠社会力量办学,一直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工作,就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系列重要部署。教育部认真贯彻落实,加强顶层制度设计,鼓励和吸引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一是印发《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拓宽了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二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赠激励”等制度,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相关意见,旨在推进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构建差别化扶持政策,突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扶持的导向。三是推进《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修订,清理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配合做好有关法律修订完善工作,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
(二)高等学校赴境外办学是我国综合国力增强,教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有效途径。我国高等学校走出国门办学是教育服务外交大局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扩大国际间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宣传我国改革开放和教育科技的发展成果,弘扬中国文化,提高我国的声誉和国际地位具有重大的意义,也是“一带一路”工作重要支撑和抓手。
教育部支持广西民族大学等有条件、有实力的高校“走出去”办学,融入“一带一路”倡议,提升教育的影响和竞争力。一方面将教育与外交、对外援助以及文化、经贸交流等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另一方面既要借鉴发达国家境外办学的成功经验,也要统筹考虑我国国情和战略发展需要,充分认识到举办境外办学机构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希望有关高校和专家就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境外办学开展充分调研,加强综合研判、强化战略谋划,站在国家战略和长远发展的高度,研究梳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法律、教育、社会、经济等情况,做好境外办学的战略谋划。
(三)设立高等学校,尚需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和条件:一是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分析人才需求和现有培养能力,使高等学校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二是要充分考虑高等教育布局结果的合理性,符合国家和学校所在省份高等教育布局结构优化调整的需要;三是学校各项办学条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要求,同时应有稳定充足的经费投入保障,确保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此外,设立筹建中国-东盟联合大学涉及我国外交政策和外交事务等问题,建议在多部门深入调研基础之上,综合开展相关论证工作。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支持!
教育部
2016年8月18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