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6〕第414号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教育供给侧改革支持民间资本与世界顶尖学术机构合作兴办高水平大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引入更多世界一流高校和学术机构,拓宽民间资本进入中外合作办学领域,参与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等建议十分中肯,我们将给予积极研究。现将教育部在上述领域开展的相关工作做如下汇报。
一、近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取得长足发展,已成为中国教育事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2003年3月国务院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来,中外合作办学形成和保持了高水平、快速发展的势头,社会关注度、信誉度、品牌度有所提升,社会影响扩大,对促进教育改革发展的作用更加明显,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进一步凸显。
截止目前,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在内的31个国家和地区、500多所高校与中国的高校开展了合作办学,经审批或复核通过的中外合作独立大学、二级机构和项目共计2411个,其中包括上海纽约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等9所中外合作大学,本科以上的二级机构63个,项目1091个。近年来,民办院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意愿强烈,项目数量逐年上升。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各级各类中外合作办学在校生总数约55万人,其中高等教育阶段在校生约45万人,占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规模的1.4%,高等教育阶段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超过150万人。
为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培养所需的合格人才,服务地方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这是中外合作办学的立身之本。一项调查数据显示,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总体较出国留学低,年学费平均约为3万元(人民币)左右,而赴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自费留学年学费平均约为12万元左右。按高等教育阶段中外合作办学在校生45万人中一半出国留学测算,当年学费支出将节约200亿元左右。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吸引国外教育资源和国内民间资本投向教育,推动了办学体制改革,实现了学生不出国也能享受国外优质教育的预期,进而扩大了国内教育消费,也降低了学生的教育支出。
二、关于民间资本参与中外合作办学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确系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引入办学资金。2012年,教育部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参与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赴境外办学,增强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三、下一步工作规划。下一阶段,中外合作办学将进一步从注重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提升内涵式建设,从模仿学习转向创新引领与合作共享,从批量引进境外教育资源转向聚焦优质,严把资源入口关,着力打造一批高水平、示范性机构和项目,为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进一步提升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个性化教育需求。
目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以及配套细则,系统谋划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制度框架。《若干意见》以及配套细则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核。我们相信,待《若干意见》以及配套细则印发和《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后,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政策环境将更加优化,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热情会更加激发。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支持!
教育部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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