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7〕第61号
您提出的“关于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推动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通过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资源和走出去创办教育机构,提升我国际竞争力等建议十分中肯,对此我们将予以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一)从中外合作办学阶段性成果看,自2003年3月国务院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来,特别是教育规划纲要实施5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情况总体较好,保持了高水平、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快速发展的势头,社会关注度、信誉度、品牌度有所提升,对促进教育改革发展、推动教育对外开放的作用进一步凸现。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中国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取得了新的成绩。作为中国国际合作与交流重要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对推进我国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合理引进、有效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学科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国际化人才,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教育高水平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目前,中外合作办学已进入了高水平示范性发展的新阶段。从发展数量上看,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已达到2564个,各级各类中外合作办学在校生总数约55万人,其中高等教育阶段的在校生约45万人,占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规模的1.4%;高等教育阶段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总数已超过150万人。2016年,教育部共批准本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包括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57个。鼓励引进知名优质教育资源,引进了美国霍普金斯大学公共卫生、瑞典斯隆大学临床医学、瑞典皇家理工学院电子与电气工程、瑞士洛桑酒店管理学院酒店管理等近10个优势专业,显著提高了办学质量和合作层次;重点支持在理工农医、国家急需或薄弱空白学科开展合作办学,2016年共批准理工农类项目32个,占全部获批项目的56%;支持中西部地区提升办学能力,在2016年批准的本科以上项目中,中西部地区占53%。
(二)从发展质量上看,中外合作办学监管体系日益完善,“管办评分离”逐步推进,质量建设工程逐渐取得成效,学生满意度和社会认可度不断提升。当前,教育部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评议评估工作时,坚持以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为导向,以提高教育竞争力为核心,以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为宗旨。同时,引导在办机构和项目实现三个转变,即从规模发展向内涵建设转变,从模仿复制到合作创新转变,从学生流动向能力提升、聚焦优质转变。
(三)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鼓励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提升中外合作办学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效率和水平,教育部积极推动与浙江、福建、重庆、河南等省市建立本科及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部省(市)联合审批机制。在此机制框架下,针对上述省市申报的本科及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将以本地为主,按照区域统筹、总量控制的原则,通过部省(市)共同组织评审专家,联合审议。同时,教育部还在积极研究,争取年内出台相关文件,推动高职高专层次中外合作办学由当前的实质性备案向形式性备案转变。
二、境外办学工作
(一)境外办学是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服务国家“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促进中外人文交流,培养知华友华亲华力量,提升我国教育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深化教育改革,推进我国高校国际化建设的探索性举措。
截至2015年10月,我国高校已在境外举办了本科以上境外办学机构和项目共计102个,其中机构4个,项目98个,分布在14个国家和地区。开设专业包括中国语言文学、中医药、中医针灸、中国传统武术、体育教育学、工商管理、法律、教育学、金融与投融资管理、哲学、法律、学前及特殊教育、航海技术、烹饪工艺与营养、新闻及传播学等。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日益增强,高等教育质量及国际影响力稳步提升,特别是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越来越多国家对国内高校发出了办学邀请。目前已发出办学邀请或表露相关意愿的国家包括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斯里兰卡、约旦、埃及、泰国、坦桑尼亚等,这都表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模式和发展成就初步得到国际社会认可。
(二)2015年5月,国务院取消由教育部负责实施的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境外办学审批权,10月取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的高校赴境外举办专科教育或非学历高等教育审批权,11月教育部发文废止《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目前,高校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和国际化发展战略开展“走出去”办学。
(三)从下一阶段工作思路考虑,境外办学是我国经济走出去的必然要求,也是教育科技事业发展的必然结果,对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扩大我国教育的影响力,弘扬中国文化,提高我国国际地位和声誉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开展境外办学是一项复杂、长期的工作。我们将坚持“从小做起、项目先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总体思路,稳妥做好境外办学工作。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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