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8〕第227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支持艺术院校国际合作办学力度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放宽对于艺术院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申报审批程序和规定,从艺术院校中外合作办学中试点跨学科跨专业发展,提高艺术院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鼓励和支持顶尖的艺术院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异地办学和海外办学等建议十分重要,我们将积极研究。教育部在上述领域已经开展了相关工作。
一、关于合作办学核心指标
2006年,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确定了引进的外方核心课程、外籍教师授课门数和时数等资源的量化指标,保障了外方教育资源的引进力度,提升了引进外方课程的总体质量。为鼓励学科融合与创新,教育部鼓励支持2-3个具有相关性的学科联合申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下一步,我们将结合艺术类院校特征,适时改革审批制度,细化评审指标,引导和鼓励艺术类院校与国外高水平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
二、关于申报时间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议。教育部不断提高审批效率,严格执行时限要求并结合专家评审实际,对通过审批的,予以及时发文;未通过审批的,及时反馈未通过原因。
三、关于学科专业
为保障教育资源的充分交流融合,中外合作办学应在中方办学者已有或相近专业开展,中外双方高校学科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方案等需具有对应性,实现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下一步,我们将会对您提出的可以从艺术院校中外合作办学中试点跨学科、跨专业发展的建议,认真开展调研,尽早制订鼓励中外合作办学创新、交叉学科专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四、关于学费标准
目前,公办高校学费标准实行属地化管理。2009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规定,经依法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其收费按办学所在地(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因此,艺术院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应由省级的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根据成本补偿原则,同时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
五、关于异地办学
从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曾产生的一批异地分校或校区办学情况看,由于在办学定位、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办学经费保障、办学质量和水平、异地办学管理、校园文化传承和育人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绝大多数异地分校或校区先后停止办学。因此,教育部对异地校区办学模式一直持审慎态度,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立新的异地校区。
六、关于境外办学
2015年11月,教育部发文废止教育部15号令《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目前,各高校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和国际化发展战略自主“走出去”办学。下一步,为支持国内顶尖的一流艺术院校率先走出去办学,传播中国艺术与文化,教育部将研究制定高等学校“走出去”办学指南,给学校更多政策指导。
七、关于“双一流”建设
在2017年公布的“双一流”建设名单中,中央美术学院、中央音乐学院等6所艺术类院校被列为“双一流”建设高校。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支持艺术类院校与世界一流大学和学术机构开展实质性合作,将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有效融合到教学科研全过程,开展高水平人才联合培养和科研联合攻关。继续支持 “双一流”艺术类院校加强中外优质教育模式互学互鉴,以我为主创新联合办学体制机制,大力推进高水平实质性国际合作交流,支持高校开展“走出去”办学,传播中国艺术与文化。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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