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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637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字〔2019〕27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国际人才医疗、教育服务保障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商务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答复如下:

  今年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等一系列政策法规,进一步明确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的主基调。各部门积极完善政策,妥善解决外籍人员在我国就医、子女就学等问题,对构建更开放更友好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一、关于建设国际医疗机构。近年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继出台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允许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外方所占股权比例或权益最高可达70%,放宽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诊所外方投资股权比例不超过70%的限制。我国外资办医政策与其他国家相比已相对开放,外方在我国设立医疗机构基本没有政策障碍。

  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指导各地有序深化医疗领域对外开放,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同时,引进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和医学技术设备,提升各地医疗水平,满足外籍人员多层次差异化的医疗需求。

  二、关于外籍人员子女就学问题。我国现行教育体系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等四类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在此四类学校均可就读。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由我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组织、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开办,招收外籍人员随行子女就学,自行确定课程设置、教材和教学计划。该类学校为满足外籍人员子女就学需求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宏观布局,依法审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据统计,我国21个省(市)共开办了157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其中江苏省15所,多集中在南京、苏州、无锡等外商投资企业聚集地区,如南京国际学校、苏州伊顿国际学校等。

  下一步,教育部将加强相关政策指导和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省(区、市)做好教育对外开放工作,为外籍人员子女提供更加丰富的高质量国际化教育资源,并统筹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监管与服务工作。

  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教育部

2019年9月9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李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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