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6〕第488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动儿童安全‘五防’课程进校园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安部,现答复如下:
在中小学阶段结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认知发展规律,开展安全教育,提高中小学生面临侵害活动和突发安全事件时自救自护的应变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侵害活动和安全事件对中小学生造成的伤害,是基础教育的重要任务。教育部高度重视安全教育,专门印发《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和《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将安全教育知识系统融入中小学课程教材,创新教育形式,培养师资力量,加强教育督导,切实增强安全教育的实效性。
一、以课程为载体开展安全教育
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认知规律,国务院批准印发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提出课程设置应遵循综合性、实践性的原则,减少课程门类,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义务教育阶段,安全教育知识作为必修内容已系统融入中小学德育、体育与健康以及初中生物、化学、地理等课程。
1.通过德育课程引导学生学会自我保护,增强应对青春期心理变化的能力。结合学生的年龄特点,中小学德育课程安排了循序渐进的自我保护教育内容。小学品德与生活课程要求学生通过学习具有“初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了解当地多发的自然灾害的有关知识,知道在紧急情况下的逃生或求助方法”“认识常见的交通标志和安全标志,遵守交通规则。不到危险的地方去玩,避免意外伤害”;小学品德与社会课程要求学生 “了解曾经发生在我国的重大自然灾害,学习在自然灾害面前自护与互助的方法,形成相应的能力”“从防火、防盗、防触电、防中毒、防溺水、防雷电等方面,查找有关安全的小常识和发生安全事故的案例,以知识竞赛、设置情境等方式,学习、演练自救互救方法”;初中思想品德课程结合法律知识的教育,要求学生“知道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掌握获得法律保护和维护合法权益的方式和途径,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通过“搜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典型案例,讨论和说明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的重要意义”。
针对初中学生进入青春期心理生理变化的特点,在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中要求学生“学会用恰当的方式与同龄人交往,建立同学间的真诚友谊,正确认识异性同学之间的交往与友谊,把握原则与尺度。”要求教师教学过程中,通过开展合法、安全的“行为后果体验”活动,使学生感受“对自己行为负责”这一意识的重要性,并增强行为控制能力。
2.通过体育课程引导学生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小学1-2年级学生应“知道基本的安全运动知识和方法,注意体育活动和日常活动中的安全”“熟悉一些简单的紧急求助方法,如发生紧急情况时会拨打求助电话”。小学3-4年级学生应掌握“中暑的识别和预防”“鼻出血的简单处理方法及其他简便的止血办法”。小学5-6年级学生应“能够识别常见的危险标识”“了解煤气中毒、触电、雷击、中暑的发生原因及预防和简易处理方法等”“了解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如购买包装食品时注意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有无胀包或破损;不购买无证摊贩的食品;不采摘、不食用不认识的野果、野菜和蘑菇;了解容易引起食物中毒的常见食品等”。
初中学生应“比较全面地掌握安全运动、保护他人和自我保护的方法以及常见运动损伤的紧急处理方法;基本掌握溺水的应急处理方法” “知道青春期常见生理问题的预防和处理方法,了解异性交往的原则,学会识别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
3.将安全教育内容有机融入其他相关课程。初中生物课程要求学生“关注食品安全”“概述安全用药的常识”, “学会运用一些急救的方法”“模拟练习人工呼吸或止血包扎”“调查当地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实例” “学习人的生殖、发育和遗传的基本知识”“概述男性、女性生殖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描述受精的过程”等。初中化学课程要求学生“知道某些物质(如一氧化碳、甲醛、黄曲霉素等)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认识掌握化学知识能帮助人们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了解“有关误用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的事件;被污染或变质的食物对人体的危害”等。
二、创新安全教育形式
1.开展应急疏散演练。2014年,教育部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要求组织应急疏散演练的中小学校每学期不少于5次,幼儿园每季度不少于1次,演练中学生应在2分钟内完成,小学生应在3分钟内完成,为学校更好开展针对地震、火灾、校车事故等的应急疏散演练提供了参考。
2.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教育部单独或会同其他部委先后印发《关于加强冬季学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学校安全工作的预警通知》《关于预防学生溺水事故 切实做好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2015年全国中小学幼儿园“护校安园”行动方案》《2015年“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重点工作》《关于开展2015年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的通知》等,针对校园及周边安全、防溺水、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等安全热点问题进行专题部署,对各地各校做好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目前,各地中小学、幼儿园以《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为基本依据,以安全教育日、“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日、“12•2”交通安全日等为重要抓手,以课程教学、专题活动、实践演练、日常活动为主要渠道,以开学初、放假前等为重点时段开展安全教育,初步形成完整的安全教育体系。依托学习网连续一年开展全国性的安全知识网络竞赛。我们还要求学校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致家长信等渠道,向家长普及安全知识,督促家长落实监护人职责。同时加大学生安全教育宣传力度,发布《教育部致全国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在中央电视台和中国教育电视台播放校园安全公益广告和滚动字幕提醒,通过手机短信和教育部官方微博、微信发布安全提示,提醒家长加强对孩子的安全监管,引导社会共同关心少年儿童安全。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情况,2016年,国务院专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下一步,教育部将按照国务院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三、开展安全教育督导检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高度重视安全教育督导工作,一直将其作为教育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一是进行了专门部署。2015年和2016年,先后两次召开全国学校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如何做好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要求各地着力强化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自查、重点抽查和督办督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及时落实整改措施。二是印发了专门文件。为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工作落实情况检查监督机制,2015年,联合公安部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对中小学、幼儿园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督查与责任追究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同时,督促相关省(区、市)抓紧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省级校车服务方案,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三是开展了专项督导检查。为指导各地切实落实学校安全教育工作,2015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先后组织开展了春季、秋季开学工作专项督导工作,均将“学生安全知识教育情况”列为督导重点内容。2014年下半年以来,还先后印发重大事项督办单88份,督促、指导各地切实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做好安全教育工作,着力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坚决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下一步,教育部将督促、指导各地各校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定期组织校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继续严格涉校涉生安全事故督办,坚决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二是密切警校合作,配合公安部做好校园安全隐患排除和重点防控,继续联合开展“护校安园”行动及校园安全交叉检查,维护校园安全和师生安全。
四、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
近年来,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行动。一是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监督指导,以“护校安园”行动为抓手,整改消除了大量安全隐患,预防查处了一批涉校案事件。2015年,涉校刑事案件同比下降6.7%,发生在校园的危害公共安全和师生人身安全的案件同比分别下降35%、32.1%。二是加强安全防范宣教,派出26万名公安民警担任学校法制辅导员,为学校开设安全课,指导学校开展应急疏散演练。三是严厉打击拐卖儿童违法犯罪,持续开展“打拐”专项行动,建立全国打拐DNA信息库。2009年以来,共侦破拐卖儿童案件3万余起,运用打拐DNA信息库比对成功4310名失踪被拐儿童。四是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建立起完备的办案机制,切实提高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作效能。五是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各相关部门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提供依据。
下一步,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护校安园”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法工委十分重视通过健全法律体系,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罪,并规定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对性侵幼女的,应当依照刑法强奸罪的规定从重惩处。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猥亵儿童罪,对性侵男童的,应当依照刑法猥亵儿童罪的规定予以严惩。为了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妇女罪改为强制猥亵罪,将强制猥亵十四周岁以上男性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此外,刑法还对其他一些犯罪中与性侵儿童相关的犯罪行为作为从严处罚的情节作了规定。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有奸淫或者诱骗、强迫受害人卖淫情节的,组织、强迫卖淫罪中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处罚。上述规定均包括受害人为男性未成年人这种情况。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作出了规定。
目前,教育部正在研制《关于健全中小学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的意见》,将明确综治、公安、教育、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划清举办者、学校、家庭的责任界限,为从国家层面出台专门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做好准备。下一步,全国人大法工委将结合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代表所提建议进一步认真研究。
感谢你们对教育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教育部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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