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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844号(教育类093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6〕第87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重视和加强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妇联、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党的十八大提出“支持特殊教育”,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发展”,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办好特殊教育”。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力度推进包括学前特殊教育在内的各级特殊教育发展,努力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

  一、关于完善特殊教育立法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以《宪法》为统领,《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都对残疾人接受教育有明确规定,将特殊教育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国务院还专门颁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这一专项法规,对特殊教育的相关内容做出更为明确、详细的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近期教育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形成《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修订草案进一步扩大了残疾类型的范围,突出融合教育理念,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已被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一档,预计年内通过发布。

  二、关于残疾儿童的入园评估和筛查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地区积极举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201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2013年,卫生计生委联合中国残联印发《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在北京市、陕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黑龙江省和四川省的5个地市开展儿童残疾筛查,探索建立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和治疗康复的衔接机制,使残疾儿童能够及时发现并得到康复服务。2016年,教育部颁布《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幼儿园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予以照顾,为在园残疾儿童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

  三、关于加强学前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国家高度重视包括学前特殊教育在内的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一是通过增设特殊教育专业、增加特殊教育专业招生计划等多种方式,逐年扩大培养规模。目前,全国已有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泉州幼儿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绥化学院等院校设置了学前特殊教育专业。部分普通幼儿师范院校开设了融合教育课程,促进学前师范专业学生提高随园就读保教能力。二是从2012年开始,在“国培计划”中专门设立特殊教育骨干教师培训。4年来,对5350余名特殊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进行了集中培训。同时,“国培计划”专设“幼师国培”项目,培训内容涉及有关残疾儿童发展的知识和技能、教师的融合教育素养等。三是教育部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明确规定幼儿园教师要积极“了解有特殊需要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及教育策略与方法”,帮助残疾幼儿更好地随园就读。同时,还印发《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考聘等方面进行规范,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

  四、关于残疾儿童的家庭教育

  201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要求,“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同年,全国妇联、教育部等七部委印发《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专门就不同年龄段,特别是特殊儿童、特殊家庭及灾害背景下的家庭教育指导作出了系统规范。2015年,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丰富学校指导服务内容,举办家长培训讲座和咨询服务,开展先进教育理念和科学育人知识指导,要特别关心残疾儿童等困境儿童,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关爱帮扶。”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指导和推动各地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逐步扩大残疾幼儿随园就读规模、提升保育教育和康复训练质量,构建更为完善的特殊儿童学前教育体系。

  感谢你们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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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霞(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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