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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225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231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有效遏制中小学校园暴力事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久久为功。也正如你们在建议中所说,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必须要依靠学校、家庭、社会以及法律等多方面的力量来综合治理,这也是历年来教育部的重点工作内容。

  一、健全相关制度,完善教育处罚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和人大法工委表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其违法性质的轻重已规定了相应的教育处罚措施。一是对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二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予以治安处罚的措施。三是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刑罚措施。四是收容教养措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五是面对社会舆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吁。应保持理性,谨慎对待未成年人入罪范围扩大问题,积极探索构建刑罚之外的惩戒、矫治制度。教育部正在研究起草《学校安全条例》和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的意见,把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构建教育、预防、处理、救济于一体的防范处理机制和法律制度体系。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委,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完善,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障和对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惩处。

  二、落实监护责任,形成良好家庭氛围。教育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加强家庭教育,积极改善社会氛围,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体系,减少因家庭教育缺失导致的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2010年,教育部会同全国妇联等部门印发《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2015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加强家庭教育进行了全面部署,要求学校普遍建立家长委员会,密切家校沟通配合,积极发挥家庭的德育第一课作用。设立了10个家庭教育实验区,指导学校帮助家长开展好家庭教育,强化家长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及教育责任,引导家长言传身教,做孩子遵纪守法的榜样。将预防学生欺凌作为重要内容,先后在北京、福建、陕西举办5期家庭教育培训班,共培训县级教育部门负责人、部分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德育主任约1100余人。

  三、强化学校管理,构建防治长效机制。2014年,教育部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明确提出营造和谐安全环境,积极借助政府部门、社会力量、专业组织,构建学校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法治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快编写修订《道德与法治》教材,在中小学课程中有机融入了自我保护相关教育内容,推动各地各校不断拓展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空间。采取讲故事、模拟法庭、重大活动、校园网站等多种载体,开展丰富多彩的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主题教育活动,把权利义务观念、规则意识等法治理念有机融入了学生成长成才的全过程中,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了良好的防治欺凌和暴力的校园文化氛围。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推动法治教育覆盖所有中小学校。正在研究制订《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和供教师使用的《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预防指导手册》,指导各地各校系统开展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

  四、开展专项行动,净化学生成长环境。教育部联合中央文明办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与中央网信办等部门联合开展网上护苗行动,及时删除可能诱导校园欺凌的网络视频,抵制网络欺凌。公安部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密切与教育、综治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建设和“护校安园”专项行动,大力强化校园安保工作,推动提升了校园安防综合实力。2016年5月,在山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中小学德育典型经验和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校园欺凌的良好氛围。

  你们的建议对于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有着积极作用,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完善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机制,引导青少年学生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理念,努力遏制和消除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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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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