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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28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14号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经商工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公安部、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所言,民办培训市场逐步发展壮大,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也正如您所了解的,民办培训市场情况十分复杂,在管理中牵涉到多个部门,在市场监管方面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近年来,教育部与工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卫生计生委、公安部等多部门密切配合,坚持标本兼治,在加强民办培训机构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一、关于尽快出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明确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实践中,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保安培训机构之外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由于缺乏国务院另行制定的管理办法的法定依据,各地按照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政策执行标准不一,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较多困难。教育部将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尽快出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教育部及其他部门积极推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关法律规章的制定与修订工作。2015年,教育部配合全国人大对《教育法》进行修订,在为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松绑的同时,加强了对其监管;目前教育部正开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工作,拟进一步明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有关监管要求。民政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正在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重点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体制、内部治理、财务管理、活动准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即将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已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请不具备教师资格证人员的行为列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二、关于明确培训机构标准和条件确保质量。各地认真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消防法》等相关规定,各级审批机关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等严格核定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规模,明确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从今年7月起,教育部门、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开展为期2个月的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资质和培训质量大检查专项行动。

  各地也积极探索,河南、湖南等地已出台规章制度,明确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请人员也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证、职称证等。山东临沂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设施设备、教学场地、教学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认真论证和实地考察,凡是达不到办学条件的,一律不颁发办学许可证。

  三、关于民办教育培训的收费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教育部鼓励和引导优质社会培训资源开设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的标准,由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各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的指导和监管。各地加强探索,形成了一些有益经验。山西出台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自律公约(试行)》,明确要求严格收费、退费行为,收费项目与标准必须到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杜绝跨年度收费。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体制加强监管。我国对民办校外托管和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管理,总体原则是“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对企业性质的民办托管或培训机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由工商部门牵头管理;对民办非企业托管或培训机构,在民政部门登记,由民政部门牵头管理。对两类民办培训机构,教育、人力资源、文化、卫生、消防、城管等政府部门参与管理。

  对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严格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进行处置。2015年4月,浙江省苍南县开展专项整治,对县内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否有安全隐患、是否存在非法接送车、是否未经审批擅自招收寄宿学生等进行了集中排查。对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民政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2015年3月,民政部等10个部门建立了社会组织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执法力度,对一些行业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对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防止国家税收漏失问题,近年来,各级税务稽查部门陆续开展了营利性教育机构(包括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税务检查工作,其中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将营利性教育机构列为检查项目,在全国部署开展了专项检查工作,通过检查,打击了涉税违法活动,防止了国家税款流失,取得了积极成效。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与工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快出台有关法规政策,进一步加强、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管,促进民办培训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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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霞(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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