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6〕第255号
您提出的“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而作出的战略决策,对于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教育部与财政部联合开展典型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探索推进教育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完善包括委托在内的购买方式,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教育部高度重视加强和完善政府服务机制,将创新公共教育服务提供方式作为工作的重要导向。《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改进非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强办学活力”。 2015年5月4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健全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在决策咨询、学校管理、提供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学位、师资培训、特殊人群服务、教育质量和办学绩效评价等领域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提高公共教育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实践中,各地已有一些成功的探索。比如,上海市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制度和机制已经日臻成熟完善,包括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学校管理服务、学位、特殊教育看护服务、社区教育和老年教育服务、教育评估服务、教育培训服务等。
2014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 号),明确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对PPP模式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即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培训。截止2015年底,全国各地公布了6650个PPP项目,主要涵盖交通、环境保护、城市公共事业等领域。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属于“非经营性项目”,不完全适用PPP模式。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制订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PPP模式主要适用于非义务教育和营利性民办学校。针对“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学校存在的种种问题,2005年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发出《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这类“混合制”学校进行规范。对于公办中小学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中存在的问题,教育部将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落实法律规定。
下一步,教育部与财政部将按照中央部署,探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PPP模式,着力解决制约发展的重点问题,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财政部将在今后的PPP项目库建设、示范项目建设等工作和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政策中,为公办学校PPP项目落地实施创造条件,对地方公办学校PPP项目回报机制设计等重点问题加强指导。教育部将不断优化公共教育服务供需对接,创新公共教育服务提供方式,深化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在确保公办学校公益性质的前提下,鼓励在薄弱学校率先启动办学体制改革,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管理薄弱学校,积极推进中小学办学自主权改革,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在积极扩大购买服务范围、探索实施PPP机制的同时,关注当中公益性公共服务和营利性社会资本难以调和、学校所有权、国有资产归属等问题,在确保教育公益性基础上,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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