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6〕第256号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城镇居民区中小学(幼儿园)配套建设条例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新型城镇化深入推进,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加速流动和分布结构变化,产生了深刻影响,给城镇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和城镇学位供给带来了巨大挑战。参考世界主要国家城镇化发展状况,我国城镇化仍将快速发展,城镇区域将持续扩大,抓好城镇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功在当代,利在长远。今年7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对同步建设城镇学校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做好城镇学校规划布局。《若干意见》要求各地按照城镇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是城乡重要公共服务设施,是城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城乡规划法》明确要求根据城镇化发展战略、人口规模和分布统筹协调、合理配置城乡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和用地布局,其中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等各类教育设施。《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明确了完全小学、完全中学、九年制学校等的服务半径、学校规模、班额人数、各类功能用房和场地布局等标准和要求。
二是保证城镇学校用地。《城乡规划法》明确要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其中包括了有关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要求根据居住区人口规模和相关标准,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布局。《若干意见》要求地方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相关部门应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确保配套学校建设达标够用。
三是实行学校同步建设“交钥匙”工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强制要求将“居住区配套公建(含中小学、幼儿园)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对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若干意见》要求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和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地方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国家继续实施“全面改薄”计划,推进县域内城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和均衡发展,推动配套学校建设。根据2014年《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要求,已有半数的省份出台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对规划、建设、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等作出具体规定。2015年底前,城镇小区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幼儿园。
四是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打通城乡教师交流的体制机制障碍,合理核定和动态调整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使教师编制可以在城乡学校间按需流动。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的实际需要,落实乡村学校实行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编制配备政策,盘活编制存量,提高使用效益。完善职称评聘政策,逐步推动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吸引优秀教师向农村流动。推动城乡教师交流。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积极鼓励和引导乡村志愿支教活动。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全面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实施消除大班额专项计划,通过提升乡村教育质量稳定乡村生源,引导部分生源回流;实施第三期学前三年行动计划,做好普惠性幼儿园规划发展,加强督导评估,综合施策,合理疏导,减缓城镇教育资源压力。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条例”的意见,我们将积极同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在工作的开展中进一步吸纳您的建议。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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