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6〕第260号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放宽小学生在校时间限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借鉴意义。近年来,教育部门在减轻学生负担的原则下,盘活学校资源、规范社会托管、培训机构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一、关于给予地方和学校根据自身特点安排学生在校时间的权限问题
我国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不突破国家规定课程总量,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完成基本教学任务,达到国家基本要求前提下可根据本地特点合理安排学生在校时间。各地各校也是按照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合理安排,这也符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比如,同在一个县市的农村学校、城镇学校、寄宿制学校他们的作息时间也不尽相同。
二、关于盘活学校资源,学校应成为公益托管主导问题
为积极探索研究如何利用学校、社会和校外活动场所资源建立课后活动机制,我们也做了大量研究。经过梳理,我们发现目前课后服务的主要形式有以下五种:一是政府主导、学校服务。即以“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学校组织、学生自愿”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支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课外活动计划。二是家委会服务。即由家长委员会组织家长轮流担任志愿者,进行免费托管服务,学校派出教师给予指导和配合,形成以家长志愿者为主体的免费托管方式。三是社区服务。即以“家庭自愿参加、学生集中托管、活动安全有序”为主要原则,鼓励各县(市、区)社区结合实际开展课后活动服务。四是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服务。即发挥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的优势,依托学校的场地、校舍、设备等资源,由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教师与学校教师共同组织学生开展课外活动。五是民办校外教育机构参与。即利用社区资源,引入市场化机制,进行集中托管教育辅导,实行社会化管理。
目前,部分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组织体育锻炼、课外兴趣小组等多种形式,提供课后托管服务。但学校也有自己的顾虑,比如,增加了教师的工作负担、学生安全如何保障、相关经费如何筹措等等。但总的原则是鼓励各地、各校积极探索,采用适合自己的模式,更好地为学生和家长服务。
三、关于规范社会托管、培训机构问题
部坚持部坚持标本兼治,加强民办培训机构规范和监管工作。一是开展专项整治。2010年、2011年、2012年,工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曾先后牵头对民办培训机构开展过专项整治,有效遏制了当前社会托管和培训机构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二是立法推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规定。教育部根据国务院要求,正配合全国人大开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律的修订工作,拟进一步明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有关监管要求。民政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正在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重点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体制、内部治理、财务管理、活动准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工商总局即将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已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请不具备教师资格证人员的行为列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三是经验推广。2015年,我们以文件、新闻稿、教育部简报等形式推广了上海、重庆通过地方立法、完善制度、明确职责、行业管理等方式在加强社会培训机构监管方面的经验和做法,要求各地学习借鉴其经验。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进一步整合、盘活学校资源,让学校在公益托管中发挥更大作用,加强与工商、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快出台有关法规政策,规范托管机构管理,促进民办培训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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