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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739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330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学校室内外环境质量管理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经商环境保护部,现答复如下:

  学校作为学生的主要活动场所,其室内外环境质量直接影响师生身体健康,牵动亿万家庭乃至全社会的关注,加强学校室内外环境质量管理十分必要。

  室内外环境质量管理方面,环保部2012年制定发布了新的《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2012),从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角度出发,根据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状况,对全国环境空气中普遍存在的污染物浓度进行了规定。主要指标包括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臭氧、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总悬浮颗粒物、氮氧化物、铅和苯并芘,适用于学校室外环境空气质量管理。

  现有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体系涵盖了学校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使用等三个不同阶段,既包括建筑和建筑内所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相关产品标准,又包括室内化学污染、新风量、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和颗粒物污染等控制要求。主要标准有:(1)住建部和质监总局联合发布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GB 50325—2001)。该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验收阶段,标准将民用建筑工程分成两类,其中I类民用建筑工程包括了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控制要求最为严格;(2)由国家质监总局、卫生部和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该标准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适用于建筑物的运行使用阶段。

  近年来,全国各地中小学频发校园环境污染问题,此类问题主要由在产品中随意添加有害物质引起。为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由产品质量引发的环境安全问题,环保、科技、卫生部门将开展挥发性有机物、苯及苯系物等主要有毒有害物质纳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基础研究,适时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修订,增补部分有毒有害物质指标并以中国环境标志为抓手,积极推动相关产品绿色认证、生产和使用,控制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影响。教育、环保部门将推动完善产品质量标准,进一步加强学校环境质量监管,对新建学校及有疑似问题的环境和设施由专业部门进行检测,检测不达标者不得投入使用,确保师生身心健康。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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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霞(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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