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6〕第350号
您提出的“关于保护打工子弟学校合法权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是《义务教育法》的明确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教育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积极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一、关于加大政府保障力度
2008年至2012年,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随迁子女增速较快,年均增长14.3%。2013—2015年农民工随迁子女总量基本保持稳定,2015年为1367.1万人,占义务教育学生总数近10%,其中61%分布在东部地区。国家高度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近年来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积极落实“两为主”和“两纳入”政策。200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012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推行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人数拨付教育经费”。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近年来全国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学的比例一直保持在80%,2015年各地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学校学位83.1万个,纳入政府财政保障的随迁子女比例达到86.1%,其中天津、山东、湖北、河北等19个省份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学校就读的比例达到90%。
二是加大教育保障力度。2008至2015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专项奖补资金454.74亿元,对解决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问题成效较好地区拨付中央专项奖补资金。2015年建立了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动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2016年春季学期起,统一了城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2017年秋季学期起,将统一城乡“两免一补”资金,并将在公办和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全部纳入“两免一补”范围。同时,要求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三是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居住证暂行条例》,要求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按照户籍制度改革和《居住证暂行条例》要求,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把随迁子女入学作为重要内容,要求各地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要求学校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教育融入。教育部建成了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随迁子女转学手续通过网络就可以全部完成。
四是有序扩大城镇学位供给。按照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要求各地保障城镇学校建设用地和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建设,适应新型城镇化深入发展,同步建设城镇学校,有序扩大城镇学位供给。同时,积极推动建立区域和城乡教师编制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区域和城乡师资均衡配置,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理引导学生向中小城市和县镇流动,适度稳定乡村生源。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制订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要求到2018年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
五是推动完善随迁子女升学政策。指导各地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做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高考工作。目前除西藏外,其他省份都已出台政策,明确了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从2013年起,符合条件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人数逐年增多,2016年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份共有11.8万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报名参加高考,比2015年增加47%。201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从2015年起增加使用全国卷的省份”,2016年使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的省份已达26个,为随迁子女异地考试升学提供了便利。
您提出的借鉴上海市做法,“由政府出钱收购和开办打工子弟学校”的建议,对个别随迁子女相对集中地方采取这类特殊举措,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根据义务教育的基本公共服务属性,从促进教育公平和有利于随迁子女融入城市角度,仍应按照“两为主”和“两纳入”要求,优先保障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公办学校就读,避免将农民工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
二、关于加强对打工子弟学校的帮扶
打工子弟学校是伴随我国新型城镇化深入发展,因大量农民工随迁子女流入城镇、城镇义务教育供给不足而产生的。针对这类特殊办学场所,教育部通过加强分类管理和加大帮扶力度等方式,努力为随迁子女提供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一是规范打工子弟学校。指导各地对未经审批的打工子弟学校进行深入排查和清理规范,对基本符合设置标准的要帮助其改善办学条件,批准设立为民办学校。对于没有达到基本办学条件且存在各类隐患的打工子弟学校进行清理,并妥善安置学生,确保平稳有序。二是加大帮扶力度。对批准设置的打工子弟学校,通过政府加大财政保障、实行公办学校对口帮扶、建立学校联盟、实施学区制管理、促进校长和教师交流轮岗等方式加大帮扶力度,促进区域内校际均衡发展;对于基本符合设置标准的加大帮扶力度,推动将这些学校的校长教师纳入各地校长教师培训体系,鼓励公办学校与其开展结对帮扶,促进规范办学和共同发展。
目前,教育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将进一步强化随迁子女流入地政府责任、健全随迁子女就学政策、改善随迁子女教育管理、创新随迁子女教育体制机制,更好地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积极推动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序扩大城镇学位供给,确保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您提出的关于保护打工子弟学校合法权益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们在制定相关政策文件时进一步研究吸纳,推动地方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切实解决好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问题。
感谢您对基础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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