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6〕第387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合理配置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关于加强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2012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15年实现基本均衡的县(市、区)比例达到65%。教育部分别与31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署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明确了到2020年基本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时间表、路线图。2013年5月,国家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启动了对全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314个区县通过评估认定。
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向乡村和城乡结合部倾斜,大力提高乡村教育质量,适度稳定乡村生源,增加城镇义务教育学位和乡镇学校寄宿床位,推进城镇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着力解决“乡村弱”和“城镇挤”问题。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到2020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文件共提出了十项改革发展措施。在促进城镇教育发展方面,要求同步建设城镇学校,按照城镇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在促进乡村教育发展方面,要求努力办好乡村教育,合理布局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通过开展城乡对口帮扶和一体化办学、加强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和乡村校长教师培训、利用信息技术共享优质资源、将优质高中招生分配指标向乡村初中倾斜等方式,补齐乡村教育短板,特别强调要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乡村教育办学水平。
2013年,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启动实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经过3-5年的努力,全面改善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满足教学和生活需要。教育部制定了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组织编制了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规划(2014-2018年),全国规划校舍建设项目面积达2.2亿平方米,规划采购设施设备1027亿元,经过项目的深入实施,农村薄弱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将得到全面改善。
二、关于加强城乡教师队伍建设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从全面提高师德水平、拓展补充渠道、提高生活待遇、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等八个方面提出了支持措施,吸引优秀教师扎根乡村、服务乡村。
一是实行农村中小学教师待遇倾斜政策。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了绩效工资方案向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倾斜的具体办法。2013年,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按照“地方自主实施、中央综合奖补”的原则,对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截至2015年12月底,22个省份的699个连片特困地区县中,共有573个县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覆盖率达到82%,受益教师104.4万人。2015年,各实施县共投入补助资金34.4亿元,各地平均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62元。2016年中央财政核拨综合奖补资金29.8亿元,对各地2015年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奖补。《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落实并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从2015年起,国家对包括乡村教师在内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行乡镇工作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月人均200元,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二是实行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倾斜政策。2014年,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出台《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要求将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要求各地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向农村边远地区倾斜等规定的同时,重点对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教学点,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和教职工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统筹调配编内教师资源,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问题。
三是实行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倾斜政策。2012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研究完善符合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的职务(职称)评价标准,职务(职称)晋升向村小和教学点专任教师倾斜。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要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下发《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
四是完善岗位管理制度。《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要求在核准岗位结构比例时高级教师岗位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明确提出,积极探索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设立一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逐步提高农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推动县(区)域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的总体均衡。《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研究确定县域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结构比例,逐步推动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吸引优秀教师向农村流动。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合理设置乡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
五是实施“特岗计划”。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原人事部、中央编办联合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其宗旨是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在农村地区设置特殊岗位,吸引优秀大学生到农村地区任教。2011-2015年,含新疆兵团在内的全国22个省区共通过“特岗计划”招聘教师325439名,中央累计投入经费220多亿元。2016年,全国中西部21个省份共计划招聘特岗教师7万人,其中村小20951个,教学点4828个,其中教学点招聘人数占总人数的6.9%。教育部、财政部明确要求应切实加强乡村学校教师补充,优先满足村小、教学点的教师补充需求,县城学校不再补充新的特岗教师。
六是推动校长教师轮岗交流。2014年出台的《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对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推动城乡教师交流,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此外,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加强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2010-2015年,共安排中央投资160亿元,支持建设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28.4万套,建设面积1000.7万平方米,可入住教师34.5万人。“十三五”期间,还将继续实施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二期),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东部地区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县。
三、关于规范校外辅导班及教师兼职辅导事宜
国家出台了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完善教材审查管理制度,对教师课程教学内容和教育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从2015年起,在全国开展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进一步规范和检查课堂教学质量。
2015年,教育部出台《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划出6条“红线”: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规定》明确指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特别强调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您提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们将积极研究吸纳,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动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教育部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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