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6〕第390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工商总局,现答复如下:
正如你们所言,社会上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乱象纷生,扰乱了中小学的教育秩序。你们的建议很有针对性,我部高度重视。近年来,教育部密切配合工商总局、民政部等部门,坚持标本兼治,指导各地加强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做了大量工作。
一、大力开展专项整治
对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依法公示企业年度报告、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扩大社会监督。对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进行处置。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涉及民办教育培训企业相关的投诉举报,妥善解决消费纠纷。各地也集中开展了一些专项整治行动,比如2015年4月,浙江省苍南县开展专项整治,对县内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否有安全隐患、是否存在非法接送车、是否未经审批擅自招收寄宿学生等进行了集中排查。2014年11月,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也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了集中专项整治。
对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民政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2015年3月,民政部等10个部门建立了社会组织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执法力度,对一些行业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各地按照有关要求,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比如2016年4月,宝鸡市对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或被撤销、注销登记开展教学活动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整治。
二、不断完善监管法规制度
今年6月,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着力建立健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间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综合监管体系。2015年,教育部配合全国人大对《教育法》进行修订,在为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松绑的同时,加强了对其监管;目前教育部正开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工作,拟进一步明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有关监管要求。民政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正在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重点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体制、内部治理、财务管理、活动准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即将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已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请不具备教师资格证人员的行为列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河南、湖南等地已出台规章制度,明确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请人员也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证、职称证等。
三、积极推广有关经验
针对当前关于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的许多管理制度正在制定完善过程中,教育部加强指导,对部分地方探索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2015年,教育部以文件、新闻稿、教育部简报等形式推广了上海、重庆通过地方立法、完善制度、明确职责、行业管理等方式在加强社会培训机构监管方面的经验和做法,要求各地学习借鉴。同时,还通过多种形式,推广了各地探索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有效做法和经验,比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支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课外活动;家长委员会组织家长轮流担任志愿者进行免费托管;社区结合实际开展课后活动服务等。推广这些课后服务模式,对于促进民办培训机构规范、健康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你们的建议,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培训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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