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6〕第463号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建议”收悉,经商工商总局,现答复如下:
当前校外培训机构确实存在夸大宣传、超范围办学、监管机制缺乏等问题,对此,教育部高度重视。近年来,教育部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在完善监管体系、进行集中整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一、完善监管体系,严把民办培训机构准入关
我国对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对企业性质的民办培训机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对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在民政部门登记,总体原则是“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对两类民办培训机构,工商、民政、教育、人力资源、文化、卫生、消防、城管等政府部门参与管理。今年6月,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对非企业的社会组织进一步建立健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间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对于企业性质的民办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明确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实践中,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保安培训机构之外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由于缺乏国务院另行制定的管理办法的法定依据,各地按照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政策执行标准不一,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较多困难。
在教育部及有关部门大力推动下,各地积极探索,认真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消防法》等相关规定,各级审批机关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等严格核定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规模,明确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有些地方探索出一些较好的经验,比如山东临沂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设施设备、教学场地、教学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认真论证和实地考察,凡是达不到办学条件的,一律不颁发办学许可证。
二、开展专项整治,切实保障家长学生合法权益
对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依法公示企业年度报告、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扩大社会监督。对各类民办培训机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进行处置。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涉及民办教育培训企业相关的投诉举报,妥善解决消费纠纷。各地也集中开展了一些专项整治行动,比如2015年4月,浙江省苍南县开展专项整治,对县内民办培训机构是否有安全隐患、是否存在非法接送车、是否未经审批擅自招收寄宿学生、是否超范围办学等进行了集中排查。
对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民政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2015年3月,民政部等10个部门建立了社会组织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执法力度,对一些行业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各地按照有关要求,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比如2016年4月,宝鸡市对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或被撤销、注销登记开展教学活动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托管机构进行了专项整治。
三、坚持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民办培训机构教学质量
对于已经发展壮大的民办培训机构,如何规范管理、发挥好作用,使其成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补充,这方面,教育部及各地也采取了积极举措。一方面,教育部早已出台规定,明确禁止公办学校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北京市等地也出台意见,禁止公办中小学及各种培训机构在课外组织中小学生补课并收费的行为,公办学校教师不得在校外教育机构有偿补课。另一方面,教育部通过法规制度、加强督查等方法,督促校外培训机构提高师资水平和办学质量。比如,从今年7月起,教育部门、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开展为期2个月的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资质和培训质量进行大检查专项行动。即将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已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请不具备教师资格证人员的行为列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河南、湖南等地已出台规章制度,明确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请人员也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证、职称证等。
此外,教育部还通过多种形式,推广了各地探索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有效做法和经验,比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支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课外活动;家长委员会组织家长轮流担任志愿者进行免费托管;社区结合实际开展课后活动服务等。推广这些课后服务模式,对于促进民办培训机构规范、健康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仅关乎孩子、家庭,更关乎国家、民族的长远发展,这是教育部的神圣使命。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加快出台有关法规政策,促进民办培训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0月11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