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6〕第553号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公平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施策,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据统计,2015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随迁子女为1367万人,80%在公办学校就读;另外,各地政府为农民工随迁子女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位83.1万个。2016年,除西藏外的30个省份有11.8万名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比2015年增长47%。
一、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户籍管理制度是我国人口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一是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对有序推进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和人口统计制度。今年3月《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鼓励各地区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正式印发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普遍放宽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它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政策,户籍制度改革取得重要进展,为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创造有利条件。二是建立居住证制度,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2015年国务院印发《居住证暂行条例》,简化了办理居住证的条件,并要求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6项基本公共服务和7项便利,第一项基本公共服务就是义务教育,为随迁子女在城镇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了法规依据。
二、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一是建立经费共担机制。2006年修订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提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把义务教育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共同保障。如生均公用经费资金中央与地方的负担比例,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为5:5;校舍维修资金中西部为5:5,东部地区“以奖代补”,给予适当奖励。二是中央财政建立了“钱随人走”的随迁子女教育经费奖补机制。2007年以来国务院多次发文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中央财政根据各地接收随迁子女数量情况给予适当奖补。2008年至2015年,中央财政已累计安排随迁子女奖补资金610亿元。2015年国务院发文进一步完善了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出中央“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形成了“钱随人走”的动态奖补机制。
三、不断扩大城镇学位供给
国家要求各地适应城镇化发展,不断增加城镇学位供给,提高接纳随迁子女就学能力。一是做好城镇学校规划布局。今年《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要求各地按照城镇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城乡规划法》明确要求根据城镇化发展战略、人口规模和分布统筹协调、合理配置城乡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和用地布局,其中包括中小学等各类教育设施。二是保证城镇学校用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要求根据居住区人口规模和相关标准,安排中小学校的用地布局。国发〔2016〕40号文件要求地方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不得随意变更。三是实行学校建设“交钥匙”工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强制要求将“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对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国发〔2016〕40号文要求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和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地方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国家继续实施“全面改薄”计划,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增加城镇学位供给,提高接纳随迁子女教育能力。四是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国发〔2016〕40号文件要求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打通城乡教师交流的体制机制障碍,合理核定和动态调整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使教师编制可以在城乡学校间按需流动,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
四、完善随迁子女教育政策法规
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人口随机频繁流动,数量巨大,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给随迁子女教育及输入地教育规划和学位供给带来了挑战。为此,国家不断完善随迁子女教育的法规和政策。2001年国务院强化了随迁子女教育以输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2006年修订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当地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2010年以来,国务院一系列相关文件分别提出,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公办学校全部向随迁子女开放,努力实行就近入学,混合编班,统一管理;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可以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开启了随迁子女考试升学的“破冰”之旅,2016年,除西藏外,各地初步实现了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参加高考的政策要求。《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从2015年起增加使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的省份”,2016年使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的省份已达26个。今年7月国发〔2016〕40号文件提出,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入学流程,提供便民服务。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初步形成了“两为主”“两纳入”“钱随人走”“当地升学”的政策体系,努力保障随迁子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地方全面贯彻有关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要求,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高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的水平。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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